男子行贿以获取亡友医疗报告罪成候判
2008年3月11日
一名男子,向一名医院职员提供贿赂,以获取一名已故朋友的医疗报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徐忠敏,六十五岁,被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c) 条。
裁判官陈锦昌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五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四月二十五日接触九龙医院一名院务主任,申请一名女子的医疗报告。被告声称该女子是他的已故女友。
被告声称,其亡友遗下一份遗嘱,而他需要有关医疗报告,以证明她是在神志清醒下签订该遗嘱。
除了所需文件外,被告给予该院务主任一个载有八个纪念徽章的胶袋。
该名院务主任拒绝接纳,但被告却要求他收下,并将载有徽章的胶袋留在办公桌。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去年五月七日向该院务主任就其申请呈交其他文件,并携带三件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装饰品及一个载有十张一千元纸币的信封。
被告给予其中一件装饰品予院务主任后,要求他就其申请提供协助。
该院务主任再次拒绝收取有关装饰品,但被告坚持及将三件装饰品放入胶袋,并将它留在办公桌上。被告亦在院务主任不知情下将内有现金的信封放入胶袋。
被告的申请其后不获医院管理局批准,他遂致电院务主任以取回有关款项。
根据被告与院务主任的电话对话,被告有意用该笔款项诱使院务主任就其申请给予协助。
被告在电话对话中更表示,如院务主任愿意提供协助,他愿意支付更多金钱。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黄坚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伟杰协助。
徐忠敏,六十五岁,被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c) 条。
裁判官陈锦昌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五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四月二十五日接触九龙医院一名院务主任,申请一名女子的医疗报告。被告声称该女子是他的已故女友。
被告声称,其亡友遗下一份遗嘱,而他需要有关医疗报告,以证明她是在神志清醒下签订该遗嘱。
除了所需文件外,被告给予该院务主任一个载有八个纪念徽章的胶袋。
该名院务主任拒绝接纳,但被告却要求他收下,并将载有徽章的胶袋留在办公桌。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去年五月七日向该院务主任就其申请呈交其他文件,并携带三件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装饰品及一个载有十张一千元纸币的信封。
被告给予其中一件装饰品予院务主任后,要求他就其申请提供协助。
该院务主任再次拒绝收取有关装饰品,但被告坚持及将三件装饰品放入胶袋,并将它留在办公桌上。被告亦在院务主任不知情下将内有现金的信封放入胶袋。
被告的申请其后不获医院管理局批准,他遂致电院务主任以取回有关款项。
根据被告与院务主任的电话对话,被告有意用该笔款项诱使院务主任就其申请给予协助。
被告在电话对话中更表示,如院务主任愿意提供协助,他愿意支付更多金钱。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黄坚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伟杰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