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私隐专员行为不当及诈骗膳宿津贴罪成候判

2008年4月23日

前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作为公职人员行为不当,及利用虚假文件诈骗逾十二万元海外膳宿津贴,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林永康,六十岁,被判四项罪名成立,即一项身为公职人员行为不当,违反普通法,及三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区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将案件押后至五月十五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及背景报告。被告获准以十万元保释,法官命被告不准离开香港及需交出所有旅游证件。

法官指被告的行为是明显地滥用公帑和严重的行为不当。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五年署任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期间,故意及意图作出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即不诚实地申领三次由香港前往澳洲墨尔本的来回机票的开支;及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规定职员如到海外公干,可以申领海外膳宿津贴以支付住宿、膳食及其他费用。

但若职员在公干期间不是住酒店,而是住在自已的居所,或由朋友或亲属安排的地方,则只可申领百分之六十的津贴。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OO二年七月获当时的澳洲维多利亚省私隐事务专员邀请,出任该机构的一个委员会的成员。

当时在任的私隐专员批准被告接受邀请,但就指示林若出席委员会在澳洲墨尔本的会议,必须配合自已的假期。另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亦不会支付有关之机票开支。

林自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开始署任私隐专员一职,其后改变上任私隐专员的决定。

案情指,在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至七月十日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前往澳洲墨尔本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不诚实地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领共八万九千三百二十六元的机票开支。

在该三次公干时,被告是住在其位于墨尔本的居所,他却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领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共一千五百七十二澳元。

案情又指,被告在出发前往其中一次会议之前,已明知该次会议已改期,而新的会议日期他是不能参与的,但他仍然选择如期前赴澳洲。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二OO一年八月十一日至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期间,曾三次前赴墨尔本公干。在每一次出发前,他利用公文申请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共四千二百八十八澳元。

虽然被告在上述公干期间是住在自已在墨尔本的居所,却没有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退回部分的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叶枝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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