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私隐专员行为不当及诈骗膳宿津贴判囚九个月
2008年5月15日
前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因公职人员行为不当及利用虚假文件诈骗逾十二万元海外膳宿津贴,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九个月。
林永康,六十岁,早前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一项身为公职人员行为不当,违反普通法,及三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区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在判刑时指,被告的不诚实行为是明显地滥用公帑和严重的行为不当,而且违反诚信,亦影响了特区政府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的声誉。
法官表示,基于社会服务令并不足够反映罪行的严重性,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五年署任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期间,故意及意图作出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即不诚实地申领三次由香港前往澳洲墨尔本的来回机票的开支;及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
公署规定职员在海外公干期间,若不是住酒店,而是住在自已的居所,或由朋友或亲属安排的住宿,则只可申领百分之六十的津贴。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二年七月获当时的澳洲维多利亚省私隐事务专员邀请,出任该机构的一个委员会的成员。
当时在任的私隐专员批准被告接受邀请,但就指示林若出席委员会在澳洲墨尔本的会议,必须配合自已的假期,而公署亦不会支付有关之机票开支。
林自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开始署任私隐专员一职,其后推翻上任私隐专员的决定。
案情指,在二○○五年二月十八日至七月十日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前往澳洲墨尔本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向公署申领共八万九千三百二十六元的机票开支。
在上述公干期间,被告虽然是住在其位于墨尔本的居所,他却申领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共一千五百七十二澳元。
林于出发前往其中一次会议之前,已明知该次会议已改期,而新的会议日期他是不能参与的,但他仍然选择如期前赴澳洲。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至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期间,曾三次前赴墨尔本公干。在每一次出发前,他利用公文申请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共四千二百八十八澳元。
虽然被告在上述公干期间是住在其位于墨尔本的居所,却没有向公署退回部分的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 岺 丽洁协助。
林永康,六十岁,早前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一项身为公职人员行为不当,违反普通法,及三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区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在判刑时指,被告的不诚实行为是明显地滥用公帑和严重的行为不当,而且违反诚信,亦影响了特区政府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的声誉。
法官表示,基于社会服务令并不足够反映罪行的严重性,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五年署任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期间,故意及意图作出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即不诚实地申领三次由香港前往澳洲墨尔本的来回机票的开支;及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
公署规定职员在海外公干期间,若不是住酒店,而是住在自已的居所,或由朋友或亲属安排的住宿,则只可申领百分之六十的津贴。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二年七月获当时的澳洲维多利亚省私隐事务专员邀请,出任该机构的一个委员会的成员。
当时在任的私隐专员批准被告接受邀请,但就指示林若出席委员会在澳洲墨尔本的会议,必须配合自已的假期,而公署亦不会支付有关之机票开支。
林自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开始署任私隐专员一职,其后推翻上任私隐专员的决定。
案情指,在二○○五年二月十八日至七月十日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前往澳洲墨尔本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向公署申领共八万九千三百二十六元的机票开支。
在上述公干期间,被告虽然是住在其位于墨尔本的居所,他却申领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共一千五百七十二澳元。
林于出发前往其中一次会议之前,已明知该次会议已改期,而新的会议日期他是不能参与的,但他仍然选择如期前赴澳洲。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至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期间,曾三次前赴墨尔本公干。在每一次出发前,他利用公文申请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贴,共四千二百八十八澳元。
虽然被告在上述公干期间是住在其位于墨尔本的居所,却没有向公署退回部分的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 岺 丽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