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员承认未经许可接受贷款

2008年5月27日

一名高级警员,在未经许可下接受一名从事「高利贷」的朋友的贷款合共五万元,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二)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陈冠健,四十三岁,驻守西九龙总区交通部,今日承认三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

陈的朋友,萧淑仪,三十九岁,因以「高利贷」息率借钱予陈亦被起诉。萧于今日承认两项罪名,即以超过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实际利率贷出合共四万七千元的款项。

裁判官李唯治将案件押后至六月十日宣判,以待被告的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陈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外出,而萧则被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二十八日期间,陈未经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从萧接受三笔合共五万元的贷款。

在萧的要求下,陈签署了一份「贷款合约」,订明陈须分十八期还款。

根据有关「贷款合约」的条款,首笔二千元的贷款以利息为年率一百二十三点四六厘借出,而另一笔四万五千元的贷款则以利息为年率一百三十五点一六厘借出。

案情透露,陈于二OO六年十二月尚未向萧完全还清所有贷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麦秀慧协助。

此外,陈于今日另被廉署起诉两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廉署调查上述贪污案件时揭发有关罪行。

控罪指陈涉嫌于二OO六年七月九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间,先后两次串谋另一名人士妨碍司法公正,即向警务处讹称有关人士是一辆汽车的司机,而该辆汽车曾于公用道路行驶途中被侦测触犯交通罪行。

陈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周四(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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