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地产贪污案三人串谋诈骗案罪成候判

2008年6月3日

一名公司经理因收受一名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中原」 ) 前总经理八十万元贿款,作为委讬「中原」代理一项二亿四千万元的物业买卖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何伟中,五十一岁,利丰 ( 贸易 ) 有限公司总经理,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今日亦被定罪。潘志明,四十四岁,「中原」前总经理,被判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刘秀瑜,三十八岁,「中原」地产代理,被判一项相类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陈雁楼,四十八岁,「中原」前总经理,早前承认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诈骗罪名。陈承认曾就三项物业交易向何提供共一百四十一万元利益,作为聘用「中原」为代理的报酬。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黄祟厚将案件押后至六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各人被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利丰有限公司 ( 「利丰」 ) 于二OO五年底指派何处理物业交易,其中包括购买长沙湾道一幢工业大厦。有关物业于二○○六年六月以二亿四千万元成交。

何于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收受陈雁楼八十万元贿款,作为聘用「中原」处理该宗交易的报酬。

案情又透露,潘与刘于二OO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间串谋诈骗「中原」。

他们向「中原」虚假地表示在一宗物业交易,即购买屯门爱琴湾的物业中,通美电业公司 ( 「通美」 ) 为介绍人,以致使「中原」向「通美」支付三十三万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绍费。

另一项控罪指潘与陈及另外一名「中原」代理串谋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间,向「中原」声称在一宗花园街的物业交易中,宏谦投资有限公司 ( 「宏谦」 ) 为介绍人,以致使「中原」向「宏谦」支付二十七万五千元的介绍费。

案情指,「通美」及「宏谦」并没有参与该两项交易。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宝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启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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