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前职员诈骗十一万六千元撰稿服务费被判刑
2008年6月6日
一名香港电台(「港台」)前助理节目主任,诈骗「港台」逾十一万六千元的撰稿服务费,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于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八个月,缓刑两年。
曾月娥,四十二岁,较早时被裁定十四项欺诈罪名成立。至于余下六项相类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暂委法官王兴伟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欺诈罪行严重。法官亦批评「港台」并无严格监管如何使用有关表格申领费用。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港台」戏剧组的助理节目主任。
被告负责戏剧制作,其职责之一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关工作申领服务费。
案情透露,被告于一九九九年八月至二OO二年三月期间,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义,向「港台」呈交十四份申领表格,虚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两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务。
「港台」相信有关申领表格上的资料为正确,遂向被告的母亲及其弟分别支付合共四万四千元及七万二千二百元。
其实,被告的母亲及其弟从未向「港台」提供有关服务。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韦汉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锦仪协助。
曾月娥,四十二岁,较早时被裁定十四项欺诈罪名成立。至于余下六项相类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暂委法官王兴伟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欺诈罪行严重。法官亦批评「港台」并无严格监管如何使用有关表格申领费用。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港台」戏剧组的助理节目主任。
被告负责戏剧制作,其职责之一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关工作申领服务费。
案情透露,被告于一九九九年八月至二OO二年三月期间,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义,向「港台」呈交十四份申领表格,虚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两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务。
「港台」相信有关申领表格上的资料为正确,遂向被告的母亲及其弟分别支付合共四万四千元及七万二千二百元。
其实,被告的母亲及其弟从未向「港台」提供有关服务。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韦汉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锦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