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罪成候判

2008年7月9日

一名二OO七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在元朗沙江围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莫文兴,四十七岁,被裁定一项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a) 条。

裁判官许肇强指出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他将案件押后至八月八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及背景报告。被告获准以一千元现金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递交一份选民登记表,声称自己在登记为选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沙江围的居民。

自始之后,民政事务总署并没有收到被告更改包括其登记住址的个人资料的通知。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自二OO三年年底已迁离沙江围。

在二OO七年二月四日投票当天,民政事务总署职员曾提醒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他们的投票资格会被取消,若在该选举中投票,会触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于当日举行的沙江围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中,明知自己无权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雅诗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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