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订购纪念品贪污案被判囚
2008年7月31日
一间贸易公司的两名前采购员,收受多名纪念品及礼品的生产商提供的非法回佣共逾五十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观塘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一年。
刘仲谦,二十五岁,及蔡凯琹,二十四岁,同为中国畅销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畅销」)前采购员,今日承认五项串谋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两人另被控五项相类串谋罪名,有关控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同案另一被告为郑毓章,四十六岁,旭升实业公司(「旭升」)东主。他承认一项向刘提供逾十二万七千六百元非法回佣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被判入狱六个月。
裁判官林伟权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们入狱。
案情透露,「中国畅销」为一间从事纪念品和礼品贸易生意的公司。刘及蔡受雇于「中国畅销」期间,负责向生产商订购货品。「旭升」是一间在港向「中国畅销」供应货品的生产商。
二OO六年九月,一名内地生产商建议向刘及蔡提供回佣,以酬谢两人向该名生产商发出购货订单。
两人同意上述建议,并于二OO六年九月至去年四月期间,收受该名生产商合共逾二十二万五千八百元的回佣。
在上述期间,刘及蔡亦以相同理由,收受另外多名内地的生产商提供的回佣合共逾十五万二千元。
案情亦透露,二OO六年十二月初,刘向「旭升」发出购货订单,并要求郑夸大订单的货款。
郑答应刘的要求,其后向「中国畅销」发出夸大货款的发票。
郑收取「中国畅销」的整笔付款后,将夸大的十二万七千六百多元的货款交予刘。
刘与蔡商议有关事宜。两人同意收受有关回佣,并平分该笔款项。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陈文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淑仪协助。
刘仲谦,二十五岁,及蔡凯琹,二十四岁,同为中国畅销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畅销」)前采购员,今日承认五项串谋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两人另被控五项相类串谋罪名,有关控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同案另一被告为郑毓章,四十六岁,旭升实业公司(「旭升」)东主。他承认一项向刘提供逾十二万七千六百元非法回佣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被判入狱六个月。
裁判官林伟权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们入狱。
案情透露,「中国畅销」为一间从事纪念品和礼品贸易生意的公司。刘及蔡受雇于「中国畅销」期间,负责向生产商订购货品。「旭升」是一间在港向「中国畅销」供应货品的生产商。
二OO六年九月,一名内地生产商建议向刘及蔡提供回佣,以酬谢两人向该名生产商发出购货订单。
两人同意上述建议,并于二OO六年九月至去年四月期间,收受该名生产商合共逾二十二万五千八百元的回佣。
在上述期间,刘及蔡亦以相同理由,收受另外多名内地的生产商提供的回佣合共逾十五万二千元。
案情亦透露,二OO六年十二月初,刘向「旭升」发出购货订单,并要求郑夸大订单的货款。
郑答应刘的要求,其后向「中国畅销」发出夸大货款的发票。
郑收取「中国畅销」的整笔付款后,将夸大的十二万七千六百多元的货款交予刘。
刘与蔡商议有关事宜。两人同意收受有关回佣,并平分该笔款项。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陈文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淑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