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节目主任诈骗撰稿及资料搜集费被判刑
2008年8月1日
一名香港电台(「港台」)节目主任,诈骗政府九万三千九百元的撰稿及资料搜集费,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须履行一百六十小时社会服务。
陈敬创,四十岁,「港台」节目主任,早前被裁定共十二项罪名成立,即十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两项串谋诈骗罪。
法官邱志立在宣判时指出,被告以「走捷径」方式申领费用,罪行性质严重。法庭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决定判处社会服务令。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中至二○○二年期间负责监制早晨节目「晨光第一线」,及聘请自由撰稿人为「港台」节目提供服务。
被告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期间,拟备及提交十份付款申领表,虚假表示其母曾为「晨光第一线」及其他节目提供撰稿或资料搜集服务,申领共四万一千三百元费用。
案情透露,其母从没有提供上述服务予「港台」。
另外,被告在二○○一年五月四至十日期间,曾在「港台」教育电视部的「春风伴我行」节目中演出。但由于他是「港台」全职雇员,故无权申领演员费用。
案情指,被告与一名「港台」雇员串谋,拟备及提交一份付款申领表,虚假地表示陈母曾在该节目中演出,诈骗三千元费用。
被告又于二○○○年十月至二○○二年二月期间,串谋另一名「港台」雇员,拟备及提交共十六份付款申领表,虚假地表示该名雇员的母亲曾为「晨光第一线」提供撰稿和资料搜集服务,致使「港台」支付四万九千六百元费用。
被告以上述诈骗手法,致使「港台」支付合共九万三千九百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锦仪协助。
陈敬创,四十岁,「港台」节目主任,早前被裁定共十二项罪名成立,即十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两项串谋诈骗罪。
法官邱志立在宣判时指出,被告以「走捷径」方式申领费用,罪行性质严重。法庭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决定判处社会服务令。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中至二○○二年期间负责监制早晨节目「晨光第一线」,及聘请自由撰稿人为「港台」节目提供服务。
被告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期间,拟备及提交十份付款申领表,虚假表示其母曾为「晨光第一线」及其他节目提供撰稿或资料搜集服务,申领共四万一千三百元费用。
案情透露,其母从没有提供上述服务予「港台」。
另外,被告在二○○一年五月四至十日期间,曾在「港台」教育电视部的「春风伴我行」节目中演出。但由于他是「港台」全职雇员,故无权申领演员费用。
案情指,被告与一名「港台」雇员串谋,拟备及提交一份付款申领表,虚假地表示陈母曾在该节目中演出,诈骗三千元费用。
被告又于二○○○年十月至二○○二年二月期间,串谋另一名「港台」雇员,拟备及提交共十六份付款申领表,虚假地表示该名雇员的母亲曾为「晨光第一线」提供撰稿和资料搜集服务,致使「港台」支付四万九千六百元费用。
被告以上述诈骗手法,致使「港台」支付合共九万三千九百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锦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