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今被判刑

2008年8月8日

一名二○○七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于元朗沙江围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今日(星期五)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履行一百小时社会服务。

莫文兴,四十七岁,早前被裁定一项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a) 条。

裁判官许肇强考虑被告背景报告后判处社会服务令。

被告于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递交一份选民登记表,声称自己在登记为选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沙江围的居民。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三年年底已迁离沙江围。但民政事务总署并没有收到被告更改包括其登记住址的个人资料的通知。

在二○○七年二月四日投票当天,民政事务总署职员曾提醒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他们的投票资格会被取消,若在该选举中投票,会触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于当日举行的沙江围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选举中,明知自己无权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柳智浩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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