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串谋诈骗及贪污以获「免费」速递服务被判囚

2008年9月5日

五名人士以诈骗手法及贪污,骗取「免费」速递服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较早时承认控罪,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

方佩芳,三十七岁,宝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栢」)前负责人,被判入狱两年零四个月。

曾绍岚,二十六岁,「宝栢」前雇员,及曾绍基,二十七岁,通运速递(「通运」)前组长,各被判入狱两年零两个月。

陈志威,二十九岁,及欧楚明,二十七岁,同为「通运」前速递员,各被判入狱一年零四个月。

法庭亦下令曾绍基、陈志威及欧楚明须分别赔偿二万七千五百元、一千元及一千五百元予敦豪国际速递(香港)有限公司(「敦豪」)。

暂委法官文伟新宣判时称,被告有计划地进行有关勾当,而且他们的不诚实致使「敦豪」损失速递收入,故须判处他们入狱。

五名被告较早时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方佩芳及曾绍岚承认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曾绍基、陈志威及欧楚明各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案情透露,二OO六年七月,一名内地人指示方佩芳成立「宝栢」,以便在港经营付运业务。

「通运」自二OO一年获「敦豪」委托,就其速递服务负责在长沙湾及荔枝角的楼宇收集包裹。

该名内地人其实是「宝栢」的东主。他于二○○六年底在内地与方佩芳会面,两人商讨欺诈勾当,利用「敦豪」客户的户口速递「宝栢」的包裹而无须支付费用。

根据有关勾当,曾绍基负责收集「敦豪」客户的户口资料,并将「宝栢」的包裹投入「敦豪」的速递系统,而陈志威及欧楚明则协助收集及把有关包裹装上「敦豪」的货车。

被告讹称,在付运空运提单上所述的付运人,确实已向「敦豪」发出订单要求付运;及在有关商业发票上所述的付运人 / 出口商,确实已就以上所述的付运发出有关发票。

被告透过有关诈骗勾当,盗用「敦豪」九十二名注册客户的户口,涉及二百六十三宗付运,致使「敦豪」损失共逾一百三十万元的速递收入。

为酬谢曾绍基、陈志威及欧楚明的协助,方佩芳及曾绍岚与该名内地人士一同串谋向他们提供共三万元。

案情又透露,曾绍基、陈志威及欧楚明以相同理由,分别从方佩芳及该名内地人士收受二万七千五百元、一千元及一千五百元。

「敦豪」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nathan Acton-Bond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洪俊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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