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判囚两个月

2008年11月7日

一名二OO七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在沙田禾寮坑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黎文骏,四十五岁,机器操作员,较早前承认一项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6(1)(a) 条。

裁判官庄景杰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判处他入狱乃适当的刑罚。

案情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八年已迁离禾寮坑。他于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一份选民登记申请表,声称自己在申请登记为选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禾寮坑的居民。

民政事务总署于二OO六年刊登的正式选民登记表,显示被告为合资格的选民。但该署并没有收到被告的通知,要求更改其个人资料,包括他的登记住址。

在二OO七年一月十四日投票当天,民政事务总署职员曾提醒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他们的投票资格会被取消;若在该选举中投票,会触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于当日举行的选举中,明知自己无权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刘理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周彦欣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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