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办事处前合约职员骗病假被判社会服务令
2008年11月25日
一名学生资助办事处前合约助理文员,利用虚假病假证明书骗取雇主二十九日有薪病假,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
陈翠茵,二十九岁,早前承认二十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裁判官罗德泉判被告履行一百六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并命她须向学生资助办事处赔偿六千九百元。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陈于二○○二至二○○七年间受聘为学生资助办事处合约员工。
根据其雇佣合约,被告每月可享有三天有薪病假,但必须呈交有效的病假证明书,否则须要扣薪。
案情指,被告在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期间,共递交了二十一张由同一名医生发出的病假证明书,以申请共二十九日的有薪病假。
学生资助办事处因而批出共六千九百六十四元的薪金。
被告承认在二○○三年九月十六日曾向一名医生求诊,获得一张病假证明书及一天病假。但由于她想有两天病假,因而在家中用电脑制造虚假病假证明书。
陈其后以同样手法制造另外一张病假证明书,日期为同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在一个制造印章的摊档,订购了一个有关医生诊所的伪造印章,并用以制造其余十九张假病假证明书。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德智代表出庭。
陈翠茵,二十九岁,早前承认二十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裁判官罗德泉判被告履行一百六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并命她须向学生资助办事处赔偿六千九百元。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陈于二○○二至二○○七年间受聘为学生资助办事处合约员工。
根据其雇佣合约,被告每月可享有三天有薪病假,但必须呈交有效的病假证明书,否则须要扣薪。
案情指,被告在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期间,共递交了二十一张由同一名医生发出的病假证明书,以申请共二十九日的有薪病假。
学生资助办事处因而批出共六千九百六十四元的薪金。
被告承认在二○○三年九月十六日曾向一名医生求诊,获得一张病假证明书及一天病假。但由于她想有两天病假,因而在家中用电脑制造虚假病假证明书。
陈其后以同样手法制造另外一张病假证明书,日期为同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在一个制造印章的摊档,订购了一个有关医生诊所的伪造印章,并用以制造其余十九张假病假证明书。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德智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