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前主席被裁定贪污诈骗罪成

2009年1月22日

一名烟草公司前主席,参与走私香烟活动而被廉政公署控以贪污及串谋诈骗罪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其缺席下被区域法院裁定有关控罪罪名成立。

陆大镛,六十一岁,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前主席,于去年六月弃保潜逃,未有出庭应讯,法院遂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陆与高洁,四十岁,恒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恒骏」)董事,及陈继新,四十一岁,「恒骏」营业经理,同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南洋兄弟」罪名成立。

陆及高另被裁定一项串谋使代理人从香烟分销商金叶(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金叶」)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法官邱智立将案件押后至二月二十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高及陈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南洋兄弟」是上市公司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在香港的厂房生产「红双喜」香烟。

陆于案发时为「南洋兄弟」主席,他批准「恒骏」及「金叶」成为「南洋兄弟」生产香烟的海外分销商。

二OO三年十一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间,陆、高及陈向「南洋兄弟」隐瞒陆在「恒骏」享有权益,并致使「南洋兄弟」向「恒骏」供应「红双喜」香烟,而明知香烟会在内地出售,违反「南洋兄弟」与「恒骏」之间的合约。

「南洋兄弟」其后向「恒骏」出售总值四千八百万元的香烟。

二OO三年四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间,陆及高从「金叶」两名董事兼股东收取逾七百五十万元非法回佣,作为致使「南洋兄弟」向「金叶」出售总值四千二百万元「红双喜」香烟的报酬。

案情亦透露,有关售予「恒骏」及「金叶」的香烟被禁止在中国内地销售,但却经其他国家包括菲律宾及越南走私回内地。

「南洋兄弟」管理层于廉署调查案件及本案审讯期间提供全面合作。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Michael Dalane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韬强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