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人涉嫌就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收贿及误导「证监会」
2009年2月17日
廉政公署分两案起诉一名证券公司前高层人员及一名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控告他们涉嫌就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收受贿赂共一百一十万元及误导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在首宗案件,文锐辉,五十三岁,汇丰金融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汇丰金融」)前高级副总裁,被控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被告另被控一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涉嫌违反《证劵及期货条例》第 184(2)(a)(iv) 条。
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其中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五年一月七日及一月十二日,分别从一名商人接受两笔各五十五万元的款项,作为介绍「汇丰金融」一名客户购买合共一千万股上市公司三丸东杰(控股)有限公司(「三丸东杰」)的股份及 / 或就该名商人向「汇丰金融」申请开立帐户而提供协助的报酬。
余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在回答「证监会」一名调查员提出书面问题时,就上述两笔款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在另一宗案件,吴景浩,四十七岁,「三丸东杰」财务顾问,被控一项串谋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被告将于周四(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进行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六年四月三日与另一名人士一起串谋,在回答「证监会」一名调查员的书面问题时,就上述两笔款项作出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以待提堂。
在首宗案件,文锐辉,五十三岁,汇丰金融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汇丰金融」)前高级副总裁,被控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被告另被控一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涉嫌违反《证劵及期货条例》第 184(2)(a)(iv) 条。
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其中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五年一月七日及一月十二日,分别从一名商人接受两笔各五十五万元的款项,作为介绍「汇丰金融」一名客户购买合共一千万股上市公司三丸东杰(控股)有限公司(「三丸东杰」)的股份及 / 或就该名商人向「汇丰金融」申请开立帐户而提供协助的报酬。
余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在回答「证监会」一名调查员提出书面问题时,就上述两笔款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在另一宗案件,吴景浩,四十七岁,「三丸东杰」财务顾问,被控一项串谋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被告将于周四(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进行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六年四月三日与另一名人士一起串谋,在回答「证监会」一名调查员的书面问题时,就上述两笔款项作出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以待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