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前主席贪污诈骗被判入狱四年半
2009年2月24日
一名烟草公司前主席,参与走私香烟活动而被廉政公署控以贪污及串谋诈骗罪名,较早时在其缺席聆讯下,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今日(星期二)被判入狱四年零六个月。
陆大镛,六十一岁,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前主席,于去年六月弃保潜逃,未有出庭应讯,法院遂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同案被告高洁,四十岁,恒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恒骏」)董事,及陈继新,四十一岁,「恒骏」营业经理,则分别被判监三年零六个月及两年。
法官邱智立于判刑时称,贪污行为,无论是收受或提供利益,若不被揭发,可严重打击商业活动及民生,故必须判处阻吓性的刑罚。
三名被告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南洋兄弟」罪名成立。
陆及高另被裁定一项串谋使代理人从香烟代理商金叶(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金叶」)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案情透露,「南洋兄弟」是上市公司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在香港的厂房生产「红双喜」香烟。
陆于案发时为「南洋兄弟」主席,他批准「恒骏」及「金叶」成为「南洋兄弟」生产香烟的海外分销商。
二○○三年十一月至二○○四年二月期间,陆、高及陈向「南洋兄弟」隐瞒陆在「恒骏」享有权益,并致使「南洋兄弟」向「恒骏」供应「红双喜」香烟,而明知香烟会在内地出售,违反「南洋兄弟」与「恒骏」之间的合约。
「南洋兄弟」其后向「恒骏」出售总值四千八百万元的香烟。
二○○三年四月至二○○四年二月期间,陆及高从「金叶」两名董事兼股东收取逾七百五十万元非法回佣,作为致使「南洋兄弟」向「金叶」出售总值四千二百万元「红双喜」香烟的报酬。
案情亦透露,有关售予「恒骏」及「金叶」的香烟被禁止在中国内地销售,但却经其他国家包括菲律宾及越南走私回内地。
「南洋兄弟」管理层于廉署调查案件及本案审讯期间提供全面合作。
法官将有关赔偿「南洋兄弟」及申请堂费的聆讯押后至三月二十日。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Daniel Marash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韬强协助。
陆大镛,六十一岁,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前主席,于去年六月弃保潜逃,未有出庭应讯,法院遂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同案被告高洁,四十岁,恒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恒骏」)董事,及陈继新,四十一岁,「恒骏」营业经理,则分别被判监三年零六个月及两年。
法官邱智立于判刑时称,贪污行为,无论是收受或提供利益,若不被揭发,可严重打击商业活动及民生,故必须判处阻吓性的刑罚。
三名被告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南洋兄弟」罪名成立。
陆及高另被裁定一项串谋使代理人从香烟代理商金叶(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金叶」)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案情透露,「南洋兄弟」是上市公司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在香港的厂房生产「红双喜」香烟。
陆于案发时为「南洋兄弟」主席,他批准「恒骏」及「金叶」成为「南洋兄弟」生产香烟的海外分销商。
二○○三年十一月至二○○四年二月期间,陆、高及陈向「南洋兄弟」隐瞒陆在「恒骏」享有权益,并致使「南洋兄弟」向「恒骏」供应「红双喜」香烟,而明知香烟会在内地出售,违反「南洋兄弟」与「恒骏」之间的合约。
「南洋兄弟」其后向「恒骏」出售总值四千八百万元的香烟。
二○○三年四月至二○○四年二月期间,陆及高从「金叶」两名董事兼股东收取逾七百五十万元非法回佣,作为致使「南洋兄弟」向「金叶」出售总值四千二百万元「红双喜」香烟的报酬。
案情亦透露,有关售予「恒骏」及「金叶」的香烟被禁止在中国内地销售,但却经其他国家包括菲律宾及越南走私回内地。
「南洋兄弟」管理层于廉署调查案件及本案审讯期间提供全面合作。
法官将有关赔偿「南洋兄弟」及申请堂费的聆讯押后至三月二十日。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Daniel Marash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韬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