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商附属公司两名前经理受贿九十万元各判囚二十二个月
2009年3月2日
一间纸商附属公司两名前经理,收受共九十万元贿款,向一间运输公司发出货运订单,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各被判入狱二十二个月。
陈福胜,四十四岁,致宏物流有限公司(「致宏」)前物流经理,及朱伟正,三十七岁,「致宏」前运输经理,亦受命须向前雇主各归还四十五万元。
法官陈庆伟判刑时称,被告的贪污罪行历时多年,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判处他们入狱乃适当的刑罚。
陈及朱同被控共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陈较早时承认所有六项罪名,而朱则承认其中五项罪名。法庭下令朱余下的一项罪名纪录在案。
案情透露,致生有限公司(「致生」)是香港一间纸商,而「致宏」是「致生」的附属公司,负责运输工作。
二OO一年初,陈与刘荣(佳运)货运公司(「刘荣」)东主达成协议。
根据有关协议,陈会安排「致生」及其后成立的「致宏」的运输工作判予「刘荣」。
「刘荣」东主同意每月支付贿款予陈及朱,作为他们向「刘荣」发出货运订单的报酬。
二OO二年四月至二OO七年七月期间,陈及朱向「刘荣」东主收受共九十万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叶文熙协助。
陈福胜,四十四岁,致宏物流有限公司(「致宏」)前物流经理,及朱伟正,三十七岁,「致宏」前运输经理,亦受命须向前雇主各归还四十五万元。
法官陈庆伟判刑时称,被告的贪污罪行历时多年,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判处他们入狱乃适当的刑罚。
陈及朱同被控共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陈较早时承认所有六项罪名,而朱则承认其中五项罪名。法庭下令朱余下的一项罪名纪录在案。
案情透露,致生有限公司(「致生」)是香港一间纸商,而「致宏」是「致生」的附属公司,负责运输工作。
二OO一年初,陈与刘荣(佳运)货运公司(「刘荣」)东主达成协议。
根据有关协议,陈会安排「致生」及其后成立的「致宏」的运输工作判予「刘荣」。
「刘荣」东主同意每月支付贿款予陈及朱,作为他们向「刘荣」发出货运订单的报酬。
二OO二年四月至二OO七年七月期间,陈及朱向「刘荣」东主收受共九十万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叶文熙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