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月饼行贿警务人员被判囚
2009年3月6日
一名建筑分判商,与香港警务处(警务处)进行事务往来时,向警务人员提供十五盒月饼,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钱达勇,三十七岁,霆晖有限公司(「霆晖」)董事,较早时承认一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8(1) 条。
裁判官嘉理仕判刑时表示,判处被告入狱乃适当刑罚,没有特殊理由判处缓刑或社会服务令。
裁判官亦不接纳被告辩称自已不认识法律,以及在中秋节送赠月饼乃中式习俗而非行贿。
案件较早时由警方转介廉署调查。
案情透露,「霆晖」为大屿山多项道路工程的建筑分判商。
「霆晖」在展开道路工程前,需向警务处大屿山区交通队呈交「道路工程指示」,以便警务处评核。
此外,「霆晖」须于工程展开前将通知书传真到大屿山区交通队,详示道路工程的实际施工时段。该等指示及通知书上列明被告为有关道路工程负责人。
案情指,在二OO七年一月至九月期间,大屿山区交通队批出五十四项由「霆晖」承办的道路工程项目。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即中秋节前十一日,被告致电大屿山区交通队,并在大屿山警署停车场把十五盒月饼送交给一名警员。一名高级督察其后联络被告并退还月饼。
警方于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马游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美兰协助。
钱达勇,三十七岁,霆晖有限公司(「霆晖」)董事,较早时承认一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8(1) 条。
裁判官嘉理仕判刑时表示,判处被告入狱乃适当刑罚,没有特殊理由判处缓刑或社会服务令。
裁判官亦不接纳被告辩称自已不认识法律,以及在中秋节送赠月饼乃中式习俗而非行贿。
案件较早时由警方转介廉署调查。
案情透露,「霆晖」为大屿山多项道路工程的建筑分判商。
「霆晖」在展开道路工程前,需向警务处大屿山区交通队呈交「道路工程指示」,以便警务处评核。
此外,「霆晖」须于工程展开前将通知书传真到大屿山区交通队,详示道路工程的实际施工时段。该等指示及通知书上列明被告为有关道路工程负责人。
案情指,在二OO七年一月至九月期间,大屿山区交通队批出五十四项由「霆晖」承办的道路工程项目。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即中秋节前十一日,被告致电大屿山区交通队,并在大屿山警署停车场把十五盒月饼送交给一名警员。一名高级督察其后联络被告并退还月饼。
警方于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马游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美兰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