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成员承认就修葺工程收受贿赂
2009年3月27日
一名商住楼宇业主立案法团成员,就该楼宇的修葺工程与另一名法团成员收受四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范柱坚,四十岁,观塘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成员,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裁判官郭启安将案件押后至四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于二OO六年接获屋宇署发出的修葺通知,并经决议后决定进行修葺工程。
二OO七年二月二日,法团经过投标程序后,将约五百万元的修葺工程合约判予一名总承建商。法团负责审批发放工程付款予总承建商。
被告与另一名法团成员马应时在有关工程进行期间认识总承建商。
案情透露,法团于二OO七年四月七日发放首期工程付款四十万元予总承建商,但总承建商在有关付款发放前致电马。
在其后会面中,总承建商给予四万元予马,供他与被告分摊。
被告于翌日与马在餐厅会面,期间被告从马接受两万元。
被告知悉,总承建商提供的贿款是与瑞宁楼修葺工程有关。
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严禁成员就其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马应时,六十岁,亦被廉署控以一项相类罪名。他较早时承认控罪,案件将于四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学芹代表出庭。
范柱坚,四十岁,观塘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成员,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裁判官郭启安将案件押后至四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于二OO六年接获屋宇署发出的修葺通知,并经决议后决定进行修葺工程。
二OO七年二月二日,法团经过投标程序后,将约五百万元的修葺工程合约判予一名总承建商。法团负责审批发放工程付款予总承建商。
被告与另一名法团成员马应时在有关工程进行期间认识总承建商。
案情透露,法团于二OO七年四月七日发放首期工程付款四十万元予总承建商,但总承建商在有关付款发放前致电马。
在其后会面中,总承建商给予四万元予马,供他与被告分摊。
被告于翌日与马在餐厅会面,期间被告从马接受两万元。
被告知悉,总承建商提供的贿款是与瑞宁楼修葺工程有关。
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严禁成员就其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马应时,六十岁,亦被廉署控以一项相类罪名。他较早时承认控罪,案件将于四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学芹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