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涉住宅大厦维修工程贪污案被判刑
2009年4月17日
一名建筑工程公司东主及其分判商,于进行葵涌一座私人住宅大厦的维修工程时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荃湾裁判法院分别被监禁及缓刑。
罗就远,五十四岁,新恒威建筑工程公司(「新恒威」)东主,被判入狱七个月,而其分判商邓伟强,四十四岁,则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
暂委裁判官蓝雪溋宣判时称,鉴于罗触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即时入狱。
裁判官续称,邓在贪污勾当中的角色相对较轻,故判处他缓刑。
罗昨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而邓较早时则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
案情透露,屋宇署于二○○四年向葵涌私人住宅光辉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修葺令。
光辉大厦其后举行业主大会,而「新恒威」在大会上获选为有关维修工程的承建商。不过,业主在另一次大会上就该维修工程出现纠纷,包括合约的价钱。
在上述情况下,光辉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当时仍然与「新恒威」签署一项价值二百一十万元的维修合约。
为了监察有关维修工程,业主在法团另一次大会上决议成立一个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发现有关合约出现错漏,故工作小组在其后的大会上议决暂停维修工程。
案情透露,二OO七年四月中,邓致电工作小组召集人,并向他表示有意恢复维修工程。有关召集人代一个团体持有该大厦四个单位。
二OO七年六月六日,邓再次致电有关召集人,并安排在酒店会面。
在会面期间,邓游说该召集人不要干涉维修工程,并建议豁免其维修费的百分之五十,即相等于约七万元。召集人并无同意有关建议。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业主举行另一次大会,法团选出该召集人为法团的副主席。
罗及邓于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与召集人会面。在会面期间,罗建议豁免召集人的全部维修费,作为召集人支持「新恒威」恢复维修工程的报酬。
罗及邓其后被廉署人员拘捕。邓在廉署人员警诫下承认他是按照罗的指示行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水佳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智莹协助。
罗就远,五十四岁,新恒威建筑工程公司(「新恒威」)东主,被判入狱七个月,而其分判商邓伟强,四十四岁,则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
暂委裁判官蓝雪溋宣判时称,鉴于罗触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即时入狱。
裁判官续称,邓在贪污勾当中的角色相对较轻,故判处他缓刑。
罗昨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而邓较早时则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
案情透露,屋宇署于二○○四年向葵涌私人住宅光辉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修葺令。
光辉大厦其后举行业主大会,而「新恒威」在大会上获选为有关维修工程的承建商。不过,业主在另一次大会上就该维修工程出现纠纷,包括合约的价钱。
在上述情况下,光辉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当时仍然与「新恒威」签署一项价值二百一十万元的维修合约。
为了监察有关维修工程,业主在法团另一次大会上决议成立一个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发现有关合约出现错漏,故工作小组在其后的大会上议决暂停维修工程。
案情透露,二OO七年四月中,邓致电工作小组召集人,并向他表示有意恢复维修工程。有关召集人代一个团体持有该大厦四个单位。
二OO七年六月六日,邓再次致电有关召集人,并安排在酒店会面。
在会面期间,邓游说该召集人不要干涉维修工程,并建议豁免其维修费的百分之五十,即相等于约七万元。召集人并无同意有关建议。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业主举行另一次大会,法团选出该召集人为法团的副主席。
罗及邓于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与召集人会面。在会面期间,罗建议豁免召集人的全部维修费,作为召集人支持「新恒威」恢复维修工程的报酬。
罗及邓其后被廉署人员拘捕。邓在廉署人员警诫下承认他是按照罗的指示行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水佳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智莹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