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成员就修葺工程收受贿赂判囚六个月

2009年4月24日

一名商住楼宇业主立案法团成员,就该楼宇的修葺工程与另一名法团成员收受四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范柱坚,四十一岁,观塘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成员,亦受命须向法团归还两万元。

裁判官郭启安宣判时称,贪污罪行如癌症般蚕食社会,故必须判处被告入狱。

被告较早时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案情透露,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于二OO六年接获屋宇署发出的修葺通知,并经决议后决定进行修葺工程。

二OO七年二月二日,法团经过投标程序后,将约五百万元的修葺工程合约判予一名总承建商。法团负责审批发放工程付款予总承建商。

被告与另一名法团成员马应时在有关工程进行期间认识总承建商。

案情透露,法团于二OO七年四月四日发放首期工程付款四十万元予总承建商,但总承建商在有关付款发放前致电马。

在其后会面中,总承建商给予四万元予马,供他与被告分摊。被告于翌日与马在餐厅会面,期间被告从马接受两万元。被告知悉,总承建商提供的贿款是与瑞宁楼修葺工程有关。

瑞宁楼业主立案法团严禁成员就其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马应时,六十岁,亦被廉署控以一项相类罪名。他较早时承认控罪,并被判须履行二百小时社会服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学芹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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