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前董事总经理贪污及妨碍司法公正判囚四年五个月

2009年5月6日

一名快餐店前董事总经理,向粟米供应商收取约三十万美元(相等于二百三十二万五千港元)的非法回佣,并要求供应商向调查员说谎,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四年零五个月。

刘士盛,四十九岁,香港麦当劳有限公司(「麦当劳」)前董事总经理,亦受命须归还二百三十二万五千港元予前雇主。

暂委法官陈仲衡宣判时称,被告的罪行持续十八个月,严重违反诚信。

法官表示,「麦当劳」的雇员大部分是年青人,而被告的行为树立了一个坏榜样。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他另被裁定一项相类贪污罪名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与一名泰国食品公司董事于二○○五年中一起前往澳门。在途中,被告建议该泰国供应商向他支付粟米总销售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回佣。

供应商认为被告的建议是与「麦当劳」做生意的方法,故答应其要求。

被告于二OO五年六月批准该食品公司成为「麦当劳」的粟米供应商。

二OO五年十二月至二OO七年四月期间,供应商按照被告的指示,电汇约共三十万美元予多个银行户口。

「麦当劳」证实,该公司于二OO五年六月至二OO七年三月期间向有关食品公司购买的粟米总值约共三百万美元。

两人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被廉署人员拘捕。被告要求供应商向执法人员讹称,有关非法回佣是他们用作在内地投资物业的资金。

「麦当劳」严禁其雇员就公司的业务收受利益。该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亦提供全面合作。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姚本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郭保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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