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协」高级主任涉楼宇翻新工程贪污案被判囚
2009年5月14日
一名香港房屋协会 ( 「房协」 ) 高级主任,就元朗三幢私人住宅楼宇的翻新工程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九个月。
朱家恒,二十九岁,亦受命须将一万五千元交还「房协」。
朱较早时承认四项罪名,即三项公职人员收受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案情透露,应占鸣及朱于案发时分别为「房协」物业管理谘询中心元朗办事处的助理经理及高级主任。
应及朱在谘询中心专责鼓励业主参加「房协」的楼宇管理资助计划。有关计划的目的是资助业主维修他们大厦的公共地方。
两人亦负责就如何推展维修工程及进行招标向业主或立案法团给予指引。
案情透露,元朗三幢私人住宅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向「房协」申请资助以进行翻新工程。
二○○七年初,应及朱达成协议,共同以贪污手段协助顾问公司及翻新工程承办商,以取得他们所负责的大厦的顾问及工程合约。两人并同意会均分所获的贪污得益。
在应及朱的协助下,均华楼的业主立案法团就大厦翻新工程的顾问合约进行招标。
案情透露,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股东曹德光是朱的友人,曾要求朱协助维港建筑有限公司(「维港建筑」)董事邝超桥取得均华楼一项价值一百四十万元的翻新工程合约,并向朱提供合约总值的百分之三作为报酬。
去年二月五日,曹在元朗一所公厕内与朱会面时,代邝将大约一万元交给他。
曹又于去年四月一日在九龙塘一个商场将一万三千元交给朱。廉署人员于两人交收贿款后将他们拘捕,并在朱身上搜获有关贿款。
案情又指,朱于二○○七年曾接受曹及邝提供的二万元款项,以协助「维港建筑」取得元朗另一幢楼宇福顺楼的一项价值二百六十万元的翻新工程合约。
朱又于去年三月向曹及邝索取约四万元,以协助「维港建筑」取得元朗好发洋楼的一项逾四百万元的翻新工程合约。
应、曹及邝亦被廉署起诉,并于较早时被裁定七项贪污罪名成立。三人各被判入狱十八个月,而应受命须交还一万六千五百元款项予「房协」。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周嘉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彦平及麦畅颖协助。
朱家恒,二十九岁,亦受命须将一万五千元交还「房协」。
朱较早时承认四项罪名,即三项公职人员收受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案情透露,应占鸣及朱于案发时分别为「房协」物业管理谘询中心元朗办事处的助理经理及高级主任。
应及朱在谘询中心专责鼓励业主参加「房协」的楼宇管理资助计划。有关计划的目的是资助业主维修他们大厦的公共地方。
两人亦负责就如何推展维修工程及进行招标向业主或立案法团给予指引。
案情透露,元朗三幢私人住宅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向「房协」申请资助以进行翻新工程。
二○○七年初,应及朱达成协议,共同以贪污手段协助顾问公司及翻新工程承办商,以取得他们所负责的大厦的顾问及工程合约。两人并同意会均分所获的贪污得益。
在应及朱的协助下,均华楼的业主立案法团就大厦翻新工程的顾问合约进行招标。
案情透露,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股东曹德光是朱的友人,曾要求朱协助维港建筑有限公司(「维港建筑」)董事邝超桥取得均华楼一项价值一百四十万元的翻新工程合约,并向朱提供合约总值的百分之三作为报酬。
去年二月五日,曹在元朗一所公厕内与朱会面时,代邝将大约一万元交给他。
曹又于去年四月一日在九龙塘一个商场将一万三千元交给朱。廉署人员于两人交收贿款后将他们拘捕,并在朱身上搜获有关贿款。
案情又指,朱于二○○七年曾接受曹及邝提供的二万元款项,以协助「维港建筑」取得元朗另一幢楼宇福顺楼的一项价值二百六十万元的翻新工程合约。
朱又于去年三月向曹及邝索取约四万元,以协助「维港建筑」取得元朗好发洋楼的一项逾四百万元的翻新工程合约。
应、曹及邝亦被廉署起诉,并于较早时被裁定七项贪污罪名成立。三人各被判入狱十八个月,而应受命须交还一万六千五百元款项予「房协」。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周嘉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彦平及麦畅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