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于「房委会」建筑工程中贪污及伪造帐目判囚三十二个月
2009年7月8日
一 名工程公司董事,就供应电力装置物料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建筑工程,串谋贪污及伪造帐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十二个月。
沈超,七十三岁,利信机电有限公司(「利信」),较早时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一项串谋伪造帐目。被告余下一项相类贪污罪名则纪录在案。
法官陈庆伟宣判时表示,鉴于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入狱以示阻吓。
法官称,法庭须尽其所能,以阻止贪污在公营机构及商界中蔓延。
法官续称,被告的判刑起点为四年,但考虑到他年老、健康欠佳及向政府归还六十万元的犯罪收益,故将其刑期减至三十二个月。
案情透露,「房委会」将建筑工程外判予总承办商,再由他们将屋宇装备的安装服务合约分判,该等工程包括电力装置、消防及水泵、冷气及通风、升降机及自动电梯。「房委会」遂委任各分判商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开始,被告与一匹电机有限公司(「一匹」)董事黄洪基、 ABB (Hong Kong) Limited (「 ABB 」)(前称 ABB 工业及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总裁余志伟及「 ABB 」的一名营业经理定期举行会议。
他们在会议期间商讨组成联盟,以确保「利信」、「一匹」及「 ABB 」能够在「房委会」的建筑工程中,轮流获得向「指定分判商」供应微型断路器的电力装备。另外两名供应商其后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联盟。
有关安排可致使该等供应商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取更高利润。
黄其后在另一会议上向余及「 ABB 」的营业经理表示,有房屋署(「房署」)人员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压,确保联盟成员向其供应微型断路器。
案情透露,被告与黄、余及其他人士串谋于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间,向上述「房署」人员提供约一百二十万元贿款。有关贿款由「利信」、「一匹」及「 ABB 」平均支付。
该等「房署」人员则持续优待上述供应商;向他们就微型断路器的价格提供资料、文件或从第三者所收到的投诉;及/或拖延将其他认可的微型断路器供应商加入由「房署」备存的认可屋宇装备制品名册。
案情又透露,余指示「ABB」的营业经理,利用支付「利信」及「一匹」供应货品或服务的款项开支,以隐瞒支付有关贿款。
被告于一九九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间与黄、余、「 ABB 」财务总监王天心及「 ABB 」的营业经理串谋,发出两张各二十万元的订单,虚假地表示「 ABB 」曾分别向「利信」及「一匹」发出 订单,要求就某些屋宇装备工程提供工人及设备。
除被告外,黄洪基、余志伟及王天心于二OO四年六月亦被廉署落案起诉。
一名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于二OO五年七月作出裁决,裁定廉署于二OO二年十一月录取余与其律师的对话乃违反余的法律专业特权,下令有关案件须终止聆讯。
律政司就有关裁决提出司法复核,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二OO五年十二月裁定律政司胜诉,下令将案件发还区域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其后就原讼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但其上诉分别于二OO六年十二月及二○○七年九月被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驳回。
被告其后再在区域法院提出终止聆讯申请,但其申请于去年六月被法官陈庆伟驳回。
去年八月,沈超获法官批准将其案件分拆审理,而黄洪基、余志伟及王天心则开始接受审讯。
法官陈庆伟于去年十二月裁定黄、余及王三人罪名成立时提出理据,驳回他们早前再就终止聆讯提出申请。
法官裁定,在二OO二年十一月的会议中,余尝试妨碍司法公正,而其律师则被利用达到他犯罪目的的无辜工具,故法律专业特权在此情况并不适用。
法官亦裁定,本案并无涉及滥用行政权力,廉署录取会议的行动并非不合理,并且忠实地进行。
黄,五十八岁,及余,五十岁,各被判入狱五年,而王,四十二岁,则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Giles Surm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伟协助。
沈超,七十三岁,利信机电有限公司(「利信」),较早时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一项串谋伪造帐目。被告余下一项相类贪污罪名则纪录在案。
法官陈庆伟宣判时表示,鉴于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入狱以示阻吓。
法官称,法庭须尽其所能,以阻止贪污在公营机构及商界中蔓延。
法官续称,被告的判刑起点为四年,但考虑到他年老、健康欠佳及向政府归还六十万元的犯罪收益,故将其刑期减至三十二个月。
案情透露,「房委会」将建筑工程外判予总承办商,再由他们将屋宇装备的安装服务合约分判,该等工程包括电力装置、消防及水泵、冷气及通风、升降机及自动电梯。「房委会」遂委任各分判商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开始,被告与一匹电机有限公司(「一匹」)董事黄洪基、 ABB (Hong Kong) Limited (「 ABB 」)(前称 ABB 工业及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总裁余志伟及「 ABB 」的一名营业经理定期举行会议。
他们在会议期间商讨组成联盟,以确保「利信」、「一匹」及「 ABB 」能够在「房委会」的建筑工程中,轮流获得向「指定分判商」供应微型断路器的电力装备。另外两名供应商其后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联盟。
有关安排可致使该等供应商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取更高利润。
黄其后在另一会议上向余及「 ABB 」的营业经理表示,有房屋署(「房署」)人员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压,确保联盟成员向其供应微型断路器。
案情透露,被告与黄、余及其他人士串谋于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间,向上述「房署」人员提供约一百二十万元贿款。有关贿款由「利信」、「一匹」及「 ABB 」平均支付。
该等「房署」人员则持续优待上述供应商;向他们就微型断路器的价格提供资料、文件或从第三者所收到的投诉;及/或拖延将其他认可的微型断路器供应商加入由「房署」备存的认可屋宇装备制品名册。
案情又透露,余指示「ABB」的营业经理,利用支付「利信」及「一匹」供应货品或服务的款项开支,以隐瞒支付有关贿款。
被告于一九九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间与黄、余、「 ABB 」财务总监王天心及「 ABB 」的营业经理串谋,发出两张各二十万元的订单,虚假地表示「 ABB 」曾分别向「利信」及「一匹」发出 订单,要求就某些屋宇装备工程提供工人及设备。
除被告外,黄洪基、余志伟及王天心于二OO四年六月亦被廉署落案起诉。
一名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于二OO五年七月作出裁决,裁定廉署于二OO二年十一月录取余与其律师的对话乃违反余的法律专业特权,下令有关案件须终止聆讯。
律政司就有关裁决提出司法复核,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二OO五年十二月裁定律政司胜诉,下令将案件发还区域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其后就原讼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但其上诉分别于二OO六年十二月及二○○七年九月被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驳回。
被告其后再在区域法院提出终止聆讯申请,但其申请于去年六月被法官陈庆伟驳回。
去年八月,沈超获法官批准将其案件分拆审理,而黄洪基、余志伟及王天心则开始接受审讯。
法官陈庆伟于去年十二月裁定黄、余及王三人罪名成立时提出理据,驳回他们早前再就终止聆讯提出申请。
法官裁定,在二OO二年十一月的会议中,余尝试妨碍司法公正,而其律师则被利用达到他犯罪目的的无辜工具,故法律专业特权在此情况并不适用。
法官亦裁定,本案并无涉及滥用行政权力,廉署录取会议的行动并非不合理,并且忠实地进行。
黄,五十八岁,及余,五十岁,各被判入狱五年,而王,四十二岁,则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Giles Surm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伟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