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四人疑涉运输订单贪污案
2009年7月15日
廉政公署分三宗案件落案起诉四名人士,包括一名运输公司董事,控告他们就批出涉及不同公司的运输订单时涉嫌贪污。
在首宗案件,吴立中,四十八岁,宏胜投资有限公司(「宏胜」)董事兼股东,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宏胜」为一间运输公司。
被告将于周五(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进行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向丽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丽星邮轮」)的一名雇员提供合共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贿款,作为「宏胜」取得「丽星邮轮」运输订单的报酬。
在另一宗案件,唐廸轩,三十一岁,宏基物流(环球)有限公司(「宏基」)前船只营运经理,被控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被告将于周五(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进行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七年三月至五月期间,从动力快轮海事有限公司(「动力」)的东主收受多笔贿款,作为将「宏基」的运输订单判给「动力」的报酬。
在第三宗案件,陈尚礼,三十八岁,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马士基」)登船部主任;及吴家伦,三十一岁,「动力」前主任,同被控一项代理人串谋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吴另被控一项交替罪名。
两名被告将于周五(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荃湾裁判法院进行答辩。
有关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至七月十日期间,一同串谋而致使陈使用多份「动力」的虚假发票,讹称已向「马士基」履行运输服务,意图欺骗「马士基」。
被告涉嫌利用虚假发票,致使「马士基」向「动力」发放合共一万二千元款项。
余下一项交替控罪指吴涉嫌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至七月十日期间,以相同理由一同与「动力」东主及陈串谋而致使陈使用多份「动力」的虚假发票。
上述三宗案件的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等候周五提堂。
在首宗案件,吴立中,四十八岁,宏胜投资有限公司(「宏胜」)董事兼股东,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宏胜」为一间运输公司。
被告将于周五(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进行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向丽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丽星邮轮」)的一名雇员提供合共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贿款,作为「宏胜」取得「丽星邮轮」运输订单的报酬。
在另一宗案件,唐廸轩,三十一岁,宏基物流(环球)有限公司(「宏基」)前船只营运经理,被控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被告将于周五(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进行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七年三月至五月期间,从动力快轮海事有限公司(「动力」)的东主收受多笔贿款,作为将「宏基」的运输订单判给「动力」的报酬。
在第三宗案件,陈尚礼,三十八岁,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马士基」)登船部主任;及吴家伦,三十一岁,「动力」前主任,同被控一项代理人串谋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吴另被控一项交替罪名。
两名被告将于周五(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荃湾裁判法院进行答辩。
有关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至七月十日期间,一同串谋而致使陈使用多份「动力」的虚假发票,讹称已向「马士基」履行运输服务,意图欺骗「马士基」。
被告涉嫌利用虚假发票,致使「马士基」向「动力」发放合共一万二千元款项。
余下一项交替控罪指吴涉嫌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至七月十日期间,以相同理由一同与「动力」东主及陈串谋而致使陈使用多份「动力」的虚假发票。
上述三宗案件的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等候周五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