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河背村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被判刑
2009年7月15日
一名二○○七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在元朗河背村村代表选举(有关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刑。
范闰生,四十六岁,早前被裁定一项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6(1)(a) 条。裁判官许肇强今日判处被告须履行一百小时社会服务。
案情透露,被告自幼居于河背村。在二○○二年四月,被告在元朗一个私人屋苑购买了一个单位居住,自始不再居于河背村。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被告授权一名河背村居民,代他填写有关选举的选民登记表,并代他在表格上签署。该选民登记表其后呈交民政事务总署。
该选民登记表显示,被告的主要地址为河背村。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六年十月发出的最后选民登记册显示被告为合资格选民。
民政事务总署于二○○六年底向被告寄出一份通知书,提示他若已迁离河背村,他的投票资格会被取消;倘若他仍在有关选举中投票,会触犯法例。
在二○○七年一月六日投票当天,民政事务总署职员在投票站发给选民选票之前,向每名选民包括被告宣读一份提示,有关提示亦张贴在票站内。
案情指被告明知自已无权在有关选举中投票,但他仍然投票。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水佳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柳智浩协助。
范闰生,四十六岁,早前被裁定一项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6(1)(a) 条。裁判官许肇强今日判处被告须履行一百小时社会服务。
案情透露,被告自幼居于河背村。在二○○二年四月,被告在元朗一个私人屋苑购买了一个单位居住,自始不再居于河背村。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被告授权一名河背村居民,代他填写有关选举的选民登记表,并代他在表格上签署。该选民登记表其后呈交民政事务总署。
该选民登记表显示,被告的主要地址为河背村。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六年十月发出的最后选民登记册显示被告为合资格选民。
民政事务总署于二○○六年底向被告寄出一份通知书,提示他若已迁离河背村,他的投票资格会被取消;倘若他仍在有关选举中投票,会触犯法例。
在二○○七年一月六日投票当天,民政事务总署职员在投票站发给选民选票之前,向每名选民包括被告宣读一份提示,有关提示亦张贴在票站内。
案情指被告明知自已无权在有关选举中投票,但他仍然投票。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水佳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柳智浩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