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前医学院院长行为失当判囚二十五个月

2009年9月3日

香港大学(「港大」)前医学院院长,侵吞多笔赠予「港大」的捐款,并诈骗多名在公立医院接受其治疗的私家症病人的医疗费用,被廉政公署控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二十五个月。

林兆鑫,六十六岁,较早时承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有关罪名经修订后已反映他原本被起诉的三十项欺诈罪名当中的部份罪行及三项盗窃罪名的罪行。首席法官李瀚良命令该等欺诈及盗窃控罪纪录在案。

法官于宣判时指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乃严重罪行,法庭必须判处即时监禁。

法官称:「鉴于被告的地位,法庭要求他有最高的诚信。遗憾的是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病人、医学院及医院管理局对他的信任。」

法官称,被告的判刑起点为五年,但考虑到他认罪、全数归还有关款项及具备良好品格,故判处他入狱二十五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期间为「港大」医学院院长。

被告于二OO三年九月至二OO七年一月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在执行职务时或在职务上故意作出失当行为。

被告未有申报其「港大」医学院院长身份与作为 Gastrointestinal Research (「 GR 」)的东主所引起的利益冲突。「 GR 」是被告全权控制的私人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促致或促使三名人士将合共三百八十万元的捐款支付予「 GR 」,而有关捐款本是赠予「港大」。

被告亦向十二名在玛丽医院接受其治疗的私家症病人讹称,他们所欠的医疗费用应支付予「 GR 」,并诱使有关病人或其家属向「 GR 」支付医疗费用合共十三万元。

被告亦未能解释「 GR 」所收的医疗费用,并将有关资金作私人用途。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儿及刘秀铭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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