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落败候选人贿选罪成被判囚
2009年10月6日
一名在 2007 年区议会选举 ( 健康 邨 选区 ) 中落败的候选人,向选民提供免费身体检查服务以换取他们在选举中投票予他,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九个星期。
陈得伟,四十九岁,被裁定两项提供利益予其他人士作为在选举中投票的诱因罪名成立,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1(1)(a) 条。
暂委裁判官林巨溥在宣判时表示,被告干犯的罪行严重,必须判处监禁刑期。
案情指被告在二○○七年十月向选举事务处递交一份提名表格,登记成为2007年区议会选举东区健康 邨 选区候选人。
案情指,被告于案发期间聘请三名护士学生在健康 邨 附近设立的摊档向市民提供免费身体检查服务,包括量血压及量度体重和高度,并协助他在提供有关服务时进行竞选活动。
在被告的指示下,有关的护士学生向市民派发刻有他的名字的纪念品,并且呼籲他们在选举日投票予被告。
案情又指,在上述活动进行时,被告佩带着其选举肩带向在场市民及接受体检服务的人士拉票。
被告又被控一项没有把选举开支载入选举申报书中的罪名,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23(3) 条。
有关控罪的审讯押后处理,以待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请宽免。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黄轩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志伟协助。
陈得伟,四十九岁,被裁定两项提供利益予其他人士作为在选举中投票的诱因罪名成立,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1(1)(a) 条。
暂委裁判官林巨溥在宣判时表示,被告干犯的罪行严重,必须判处监禁刑期。
案情指被告在二○○七年十月向选举事务处递交一份提名表格,登记成为2007年区议会选举东区健康 邨 选区候选人。
案情指,被告于案发期间聘请三名护士学生在健康 邨 附近设立的摊档向市民提供免费身体检查服务,包括量血压及量度体重和高度,并协助他在提供有关服务时进行竞选活动。
在被告的指示下,有关的护士学生向市民派发刻有他的名字的纪念品,并且呼籲他们在选举日投票予被告。
案情又指,在上述活动进行时,被告佩带着其选举肩带向在场市民及接受体检服务的人士拉票。
被告又被控一项没有把选举开支载入选举申报书中的罪名,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23(3) 条。
有关控罪的审讯押后处理,以待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请宽免。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黄轩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志伟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