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汇丰银行前高层涉嫌受贿

2009年10月2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高层人员,控告他涉嫌收受一笔六万美元(相等约四十六万八千港元)贿款,以多次批核一名银行客户的信贷申请。

陈清晓,四十六岁,「汇丰银行」工商业务部前高级副总裁,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控罪指被告于二OO七年六月从一名台湾客户接受六万美元,作为多次推荐或批核两间公司向「汇丰银行」作出的信贷申请的报酬。

廉署较早时接获由「汇丰银行」转介的贪污举报,遂展开调查。「汇丰银行」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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