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行使虚假文件盗取客户七百万港元判囚三十四个月
2009年10月28日
一名保险经纪使用虚假文件,将一名客户的两份保单转名予自己及盗取约七百四十万港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三十四个月。
莫深,四十岁,今日承认共十一项罪名,即两项使用虚假文书,及九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 条。
法官李素兰于宣判时称,被告精心策划诈骗受害人大笔款项,故须判处她入狱。
廉署较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宏利)的保险经纪。
被告于二OO六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内地商人,两人其后成为情侣。
在被告的安排下,有关商人于同年四月及五月,分别向宏利购买了两份与投资相联的保单,金额分别为一百八十万港元及五十万美元。
案情又指,被告于二OO六年十一月及二OO七年一月,分别在两份表格上伪冒有关商人的签名,将商人的通讯地址更改为她本人的住址。
被告其后又在两份转名表格上伪冒有关商人的签名,并讹称其本人为有关商人的妻子,而她的女儿则为保单受益人,以将两份保单转名给其本人。宏利其后批准有关转名。
案情又指,被告于二OO七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间,分别九次就两份保单赎回共约七百四十万港元。有关款项被存入被告的个人银行户口。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谭嘉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黎耀伟协助。
莫深,四十岁,今日承认共十一项罪名,即两项使用虚假文书,及九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 条。
法官李素兰于宣判时称,被告精心策划诈骗受害人大笔款项,故须判处她入狱。
廉署较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宏利)的保险经纪。
被告于二OO六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内地商人,两人其后成为情侣。
在被告的安排下,有关商人于同年四月及五月,分别向宏利购买了两份与投资相联的保单,金额分别为一百八十万港元及五十万美元。
案情又指,被告于二OO六年十一月及二OO七年一月,分别在两份表格上伪冒有关商人的签名,将商人的通讯地址更改为她本人的住址。
被告其后又在两份转名表格上伪冒有关商人的签名,并讹称其本人为有关商人的妻子,而她的女儿则为保单受益人,以将两份保单转名给其本人。宏利其后批准有关转名。
案情又指,被告于二OO七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间,分别九次就两份保单赎回共约七百四十万港元。有关款项被存入被告的个人银行户口。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谭嘉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黎耀伟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