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销售经理就注塑机交易收受利益判囚八个月
2009年11月13日
一名注塑机制造商前销售经理,在出售注塑机时收受代理商的利益合共逾二十四万六千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陈锦廷,四十四岁,佛山市顺德区震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震德」)前销售经理,亦受命须向「震德」归还十万元。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法官源丽华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损害香港清廉的营商环境。
案情透露,「震德」是上市公司震雄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创亚工业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创亚」)获「震德」委任为代理商,负责推广注塑机的销售。
二OO四年七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间,「震德」与「创亚」签订一百三十二份销售合约。
「创亚」的一名市场经理指示其职员签发三张支票,总额共逾二十四万六千元,作为支付予被告的利益。有关利益是以上述销售合约总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文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晓然协助。
陈锦廷,四十四岁,佛山市顺德区震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震德」)前销售经理,亦受命须向「震德」归还十万元。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法官源丽华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损害香港清廉的营商环境。
案情透露,「震德」是上市公司震雄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创亚工业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创亚」)获「震德」委任为代理商,负责推广注塑机的销售。
二OO四年七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间,「震德」与「创亚」签订一百三十二份销售合约。
「创亚」的一名市场经理指示其职员签发三张支票,总额共逾二十四万六千元,作为支付予被告的利益。有关利益是以上述销售合约总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文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晓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