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警员就交通违例调查妨碍司法公正被判囚
2009年11月16日
两名警员,就交通违例的调查串谋妨碍司法公正,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同被判囚。
田世丰,四十五岁,被判入狱两年,而曾国健,三十五岁,则被判入狱六个月。
法官陈庆伟宣判时称,被告身为警务人员,职责是维持治安,不应触犯有关罪行。法官续称,被告的行为削弱市民对警队的信任。
田及曾较早时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田另被裁定一项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的罪名成立。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妨碍司法公正罪行。
案情透露,一名女子于二OO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驾驶其私家车,在土瓜湾与一辆巴士相撞。巴士司机向警方举报有关交通意外。
女司机在其友人介绍下认识田。女司机知道巴士司机向警方作出投诉后,田自愿向女司机提出一些建议,并教导她一些方法以减轻其罪责,包括拍摄其私家车在维修后的相片。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女司机前往警署接受会面。在会面前,田要求女司机购买两打西饼,她遂遵照田的要求。
案情透露,曾在警署内向女司机自我介绍为有关案件的主管。曾会见女司机后,将一份会面纪录的副本给予她。
女司机于离开警署之际,田紧随其后,并要求查看有关会面纪录。田其后指示她将该副本销毁。
二OO七年四月一日,曾致电女司机,要求她立刻到警署录取口供。
女司机抵达警署,却未有遇上曾。田却指导她书写便条,声称她已向巴士公司作出赔偿,故双方已同意就有关纠纷达成和解。
田亦指示女司机将便条的日期更改为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即进行首次会面的日期,并要求她提供相片以显示其私家车在维修后完整无损。
女司机在等候其友人将有关相片送递到警署之际,田又要求她去快餐店为他购买食物。女司机遂遵从其要求。
二OO七年四月初,曾向其上司呈交一个载有上述便条及两张相片的档案。但有关档案却并无载有有关会面纪录。
曾的上司其后在曾建议下,同意有关案件无需跟进。
案情又透露,一辆电单车于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旺角与一辆私家车相撞。电单车司机要求其友人,即电单车的车主为他「顶包」承认为电单车的司机。
田其后接触电单车车主时,车主已表明自己当时并不是驾驶电单车的司机。不过,田在其后接见车主时,仍然容许他「顶包」为该电单车的司机。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周嘉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锦仪协助。
田世丰,四十五岁,被判入狱两年,而曾国健,三十五岁,则被判入狱六个月。
法官陈庆伟宣判时称,被告身为警务人员,职责是维持治安,不应触犯有关罪行。法官续称,被告的行为削弱市民对警队的信任。
田及曾较早时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田另被裁定一项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的罪名成立。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妨碍司法公正罪行。
案情透露,一名女子于二OO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驾驶其私家车,在土瓜湾与一辆巴士相撞。巴士司机向警方举报有关交通意外。
女司机在其友人介绍下认识田。女司机知道巴士司机向警方作出投诉后,田自愿向女司机提出一些建议,并教导她一些方法以减轻其罪责,包括拍摄其私家车在维修后的相片。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女司机前往警署接受会面。在会面前,田要求女司机购买两打西饼,她遂遵照田的要求。
案情透露,曾在警署内向女司机自我介绍为有关案件的主管。曾会见女司机后,将一份会面纪录的副本给予她。
女司机于离开警署之际,田紧随其后,并要求查看有关会面纪录。田其后指示她将该副本销毁。
二OO七年四月一日,曾致电女司机,要求她立刻到警署录取口供。
女司机抵达警署,却未有遇上曾。田却指导她书写便条,声称她已向巴士公司作出赔偿,故双方已同意就有关纠纷达成和解。
田亦指示女司机将便条的日期更改为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即进行首次会面的日期,并要求她提供相片以显示其私家车在维修后完整无损。
女司机在等候其友人将有关相片送递到警署之际,田又要求她去快餐店为他购买食物。女司机遂遵从其要求。
二OO七年四月初,曾向其上司呈交一个载有上述便条及两张相片的档案。但有关档案却并无载有有关会面纪录。
曾的上司其后在曾建议下,同意有关案件无需跟进。
案情又透露,一辆电单车于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旺角与一辆私家车相撞。电单车司机要求其友人,即电单车的车主为他「顶包」承认为电单车的司机。
田其后接触电单车车主时,车主已表明自己当时并不是驾驶电单车的司机。不过,田在其后接见车主时,仍然容许他「顶包」为该电单车的司机。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周嘉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锦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