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四人疑涉政府工程贪污案
2009年12月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四名人士,控告他们就供应水管及钢料予多项政府工程时,涉嫌行贿受贿共逾十五万元。
被告为邓明华,四十七岁,其士基建香港有限公司(「其士基建」)业务经理;柯宗杰,三十三岁,其士管道复修香港有限公司(「其士管道」)(前称其士普鲁斯香港有限公司)前策划工程师;罗显荣,三十九岁,「其士基建」前项目经理;及张观池,六十岁,宝荣华威喉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荣」)董事。「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同属一间母公司。
四名被告被控共八项罪名,即三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
各被告将于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二OO四年至二OO七年期间,「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的母公司获水务署判授多项水务工程,而「宝荣」则获委任为水管和钢料的认可供应商。
其中一项控罪指邓、柯、罗及张涉嫌一同串谋,使邓、柯及罗从张收受三万元,作为继续就水管和钢料的供应批出购货订单时优待「宝荣」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邓及柯涉嫌以相同理由一同及与其他人士串谋,使邓、柯及罗从张收受定期付款。有关付款是以按「宝荣」获批购货订单的总款额约百分之一点五比率计算。
邓及柯另被指涉嫌以相同理由一同及与张串谋,使邓从张收受三万二千元。
柯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以相同理由从张收受三万元或四万元。
邓另被控两项罪名,指他涉嫌以相同理由从张分别收受三万元及六万元。张则被指涉嫌向邓提供六万元。
余下一项控罪指邓涉嫌与张一同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即讹称上述六万元是借给邓的一笔贷款,以及该笔贷款将于三个月内全数偿还。
「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于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等候明日提堂。
被告为邓明华,四十七岁,其士基建香港有限公司(「其士基建」)业务经理;柯宗杰,三十三岁,其士管道复修香港有限公司(「其士管道」)(前称其士普鲁斯香港有限公司)前策划工程师;罗显荣,三十九岁,「其士基建」前项目经理;及张观池,六十岁,宝荣华威喉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荣」)董事。「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同属一间母公司。
四名被告被控共八项罪名,即三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
各被告将于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二OO四年至二OO七年期间,「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的母公司获水务署判授多项水务工程,而「宝荣」则获委任为水管和钢料的认可供应商。
其中一项控罪指邓、柯、罗及张涉嫌一同串谋,使邓、柯及罗从张收受三万元,作为继续就水管和钢料的供应批出购货订单时优待「宝荣」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邓及柯涉嫌以相同理由一同及与其他人士串谋,使邓、柯及罗从张收受定期付款。有关付款是以按「宝荣」获批购货订单的总款额约百分之一点五比率计算。
邓及柯另被指涉嫌以相同理由一同及与张串谋,使邓从张收受三万二千元。
柯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以相同理由从张收受三万元或四万元。
邓另被控两项罪名,指他涉嫌以相同理由从张分别收受三万元及六万元。张则被指涉嫌向邓提供六万元。
余下一项控罪指邓涉嫌与张一同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即讹称上述六万元是借给邓的一笔贷款,以及该笔贷款将于三个月内全数偿还。
「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于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等候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