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前高层受贿逾百万元罪成候判
2010年1月7日
一名证券公司前高级行政人员,因收受一间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共一百一十万元贿款,作为介绍客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报酬,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文锐辉,五十四岁,汇丰金融服务 ( 亚洲 ) 有限公司 ( 「汇丰金融」 ) 前高级副总裁,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被告早前已承认一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的罪名,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4(2)(a)(iv) 条。
区域法院法官郭启安将案押后至本月二十一日判刑。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四年十二月结识上市公司三丸东杰 ( 控股 ) 有限公司 ( 「三丸东杰」 ) 的财务顾问吴景浩。吴要求被告介绍客人购买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后向一名客人建议购买「三丸东杰」一千万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关公司正计划配股,并谓若「三丸东杰」于二○○五年公布周年业绩后两星期内仍没有配股,「三丸东杰」将以原价回购该公司的股票。
该名客人于二○○五年一月以每股 1.25 元购入共一千万股「三丸东杰」股票,被告其后收受吴提供共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有关款项存入被告妻子的银行户口。
上述款项亦是被告协助吴在「汇丰金融」开设帐户的报酬。
案情又指,「三丸东杰」在二○○五年四月公布业续后并没有配股,有关客户遂向「汇丰金融」投诉,指被告向他作出虚假陈述。有关投诉其后转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监会」)。
被告早前又承认当他在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接受「证监会」会面时,虚假地声称其妻曾向他表示该笔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是由一名被告并不认识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振康协助。
文锐辉,五十四岁,汇丰金融服务 ( 亚洲 ) 有限公司 ( 「汇丰金融」 ) 前高级副总裁,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被告早前已承认一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的罪名,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4(2)(a)(iv) 条。
区域法院法官郭启安将案押后至本月二十一日判刑。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四年十二月结识上市公司三丸东杰 ( 控股 ) 有限公司 ( 「三丸东杰」 ) 的财务顾问吴景浩。吴要求被告介绍客人购买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后向一名客人建议购买「三丸东杰」一千万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关公司正计划配股,并谓若「三丸东杰」于二○○五年公布周年业绩后两星期内仍没有配股,「三丸东杰」将以原价回购该公司的股票。
该名客人于二○○五年一月以每股 1.25 元购入共一千万股「三丸东杰」股票,被告其后收受吴提供共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有关款项存入被告妻子的银行户口。
上述款项亦是被告协助吴在「汇丰金融」开设帐户的报酬。
案情又指,「三丸东杰」在二○○五年四月公布业续后并没有配股,有关客户遂向「汇丰金融」投诉,指被告向他作出虚假陈述。有关投诉其后转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监会」)。
被告早前又承认当他在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接受「证监会」会面时,虚假地声称其妻曾向他表示该笔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是由一名被告并不认识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振康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