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运输订单贪污案被判囚
2010年1月19日
一名空运公司前监督及两间物流公司的两名东主,就发出运输订单分别受贿行贿,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分别被判监禁。
陈 峯 ,三十一岁,可利船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可利船运」)前空运监督,被判入狱两年九个月。陈亦受命须向「可利船运」归还三十万元作为赔偿。
同案被告梁保铭,四十七岁,城市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城市国际」)东主,被判入狱一年九个月,而游道德,四十五岁,天行物流有限公司(「天行物流」)东主,则被判入狱两年。
暂委法官周燕珠宣判时形容有关罪行为肿瘤,并表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故法庭须判处他们入狱。
陈较早时承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而梁及游则各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案情透露,陈于案发时为「可利船运」的空运监督,负责联络客户,并与他们商讨有关运费的事宜。
二OO六年八月,梁多次邀请陈晚饭。在晚饭期间,梁建议向陈提供回佣,以取得「可利船运」的运输订单。
两人其后每月会面。在每次会面时,梁将一个载有现金作为非法回佣的信封交予陈。
有关非法回佣每月由三千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视乎「可利船运」与「城巿国际」之间每月的营业额。
案情透露,陈与游亦达成类似的安排。在有关安排下,陈向游收受非法回佣,作为向「天行物流」发出或继续发出订单的报酬。
游向陈提供的非法回佣,每月由一千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陈于二OO六年九月至二OO八年十月期间,收取的非法回佣合共三十万元,而梁及游各向陈提供十五万元的非法回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韦汉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伟明协助。
陈 峯 ,三十一岁,可利船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可利船运」)前空运监督,被判入狱两年九个月。陈亦受命须向「可利船运」归还三十万元作为赔偿。
同案被告梁保铭,四十七岁,城市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城市国际」)东主,被判入狱一年九个月,而游道德,四十五岁,天行物流有限公司(「天行物流」)东主,则被判入狱两年。
暂委法官周燕珠宣判时形容有关罪行为肿瘤,并表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故法庭须判处他们入狱。
陈较早时承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而梁及游则各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案情透露,陈于案发时为「可利船运」的空运监督,负责联络客户,并与他们商讨有关运费的事宜。
二OO六年八月,梁多次邀请陈晚饭。在晚饭期间,梁建议向陈提供回佣,以取得「可利船运」的运输订单。
两人其后每月会面。在每次会面时,梁将一个载有现金作为非法回佣的信封交予陈。
有关非法回佣每月由三千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视乎「可利船运」与「城巿国际」之间每月的营业额。
案情透露,陈与游亦达成类似的安排。在有关安排下,陈向游收受非法回佣,作为向「天行物流」发出或继续发出订单的报酬。
游向陈提供的非法回佣,每月由一千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陈于二OO六年九月至二OO八年十月期间,收取的非法回佣合共三十万元,而梁及游各向陈提供十五万元的非法回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韦汉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伟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