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前高层受贿逾百万元判囚一年
2010年1月21日
一名证券公司前高级行政人员,收受一间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共一百一十万元贿款,作为介绍客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一年。
文锐辉,五十四岁,汇丰金融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汇丰金融」)前高级副总裁,亦因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而被法庭判罚款两万元,并须向「证监会」支付二万二千二百二十二元的调查费用。
暂委法官郭启安宣判时称,被告触犯有关罪行,完全是他自己行差踏错,而并非技术违规。法官续称,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入狱以示阻吓。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被告另承认一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的罪名,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4(2)(a)(iv) 条。
廉署较早时接获「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OO四年十二月结识上市公司三丸东杰(控股)有限公司(「三丸东杰」)的财务顾问吴景浩。吴要求被告介绍客人购买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后向一名客人建议购买「三丸东杰」一千万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关公司正计划配股,并谓若「三丸东杰」于二OO五年公布周年业绩后两星期内仍没有配股,「三丸东杰」将以原价回购该公司的股票。
该名客人以每股一点二五元购入共一千万股「三丸东杰」股票,被告其后收受吴提供共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有关款项存入被告妻子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吴有意在「汇丰金融」开设帐户,上述款项亦是他为获取被告协助而向他提供。
案情又指,「三丸东杰」于二OO五年四月公布业续后并没有配股,有关客户遂向「汇丰金融」投诉,指被告向他作出虚假陈述。有关投诉其后转介「证监会」。
被告早前又承认当他于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接受「证监会」会面时,虚假地声称其妻曾向他表示该笔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是由一名被告不认识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振康协助。
文锐辉,五十四岁,汇丰金融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汇丰金融」)前高级副总裁,亦因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而被法庭判罚款两万元,并须向「证监会」支付二万二千二百二十二元的调查费用。
暂委法官郭启安宣判时称,被告触犯有关罪行,完全是他自己行差踏错,而并非技术违规。法官续称,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入狱以示阻吓。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被告另承认一项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的罪名,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4(2)(a)(iv) 条。
廉署较早时接获「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OO四年十二月结识上市公司三丸东杰(控股)有限公司(「三丸东杰」)的财务顾问吴景浩。吴要求被告介绍客人购买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后向一名客人建议购买「三丸东杰」一千万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关公司正计划配股,并谓若「三丸东杰」于二OO五年公布周年业绩后两星期内仍没有配股,「三丸东杰」将以原价回购该公司的股票。
该名客人以每股一点二五元购入共一千万股「三丸东杰」股票,被告其后收受吴提供共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有关款项存入被告妻子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吴有意在「汇丰金融」开设帐户,上述款项亦是他为获取被告协助而向他提供。
案情又指,「三丸东杰」于二OO五年四月公布业续后并没有配股,有关客户遂向「汇丰金融」投诉,指被告向他作出虚假陈述。有关投诉其后转介「证监会」。
被告早前又承认当他于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接受「证监会」会面时,虚假地声称其妻曾向他表示该笔一百一十万元款项是由一名被告不认识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振康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