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高级督察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2010年1月2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警务处高级督察,控告他涉嫌滥用其公职人员身份以取得与一宗由他调查的怀疑诈骗案有关的保密资料,被告并涉嫌将有关资料提供予一名人士,让他可以按其建议就案件进行私人侦查。
林冠桦,四十岁,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
他将于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三十分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以待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控罪指,被告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在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下,在执行其公职过程或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故意作出可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
被告涉嫌自行保管以其警务处高级督察身份而取得的文件作私人用途。有关文件包括取自及 / 或来自税务局的文件,和公司及土地查册记录。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向一名人士提供上述文件、警方内部报告,及就上述案件所取得或编制的其他文件。
被告又涉嫌申请五张搜查令,以取得与另一宗警方已经完成调查的案件有关的银行文件,并提供该等文件予上述人士。
廉署调查发现,上述文件与该名人士的一名前生意夥伴及两名前雇员有关。该名人士有意委派私人公司就涉及该等人士的怀疑诈骗事件进行侦查。
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出庭。
林冠桦,四十岁,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
他将于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三十分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以待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控罪指,被告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在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下,在执行其公职过程或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故意作出可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
被告涉嫌自行保管以其警务处高级督察身份而取得的文件作私人用途。有关文件包括取自及 / 或来自税务局的文件,和公司及土地查册记录。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向一名人士提供上述文件、警方内部报告,及就上述案件所取得或编制的其他文件。
被告又涉嫌申请五张搜查令,以取得与另一宗警方已经完成调查的案件有关的银行文件,并提供该等文件予上述人士。
廉署调查发现,上述文件与该名人士的一名前生意夥伴及两名前雇员有关。该名人士有意委派私人公司就涉及该等人士的怀疑诈骗事件进行侦查。
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