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资讯科技服务订单贪污案被判刑
2010年3月12日
一名资讯科技服务供应商前高级营业经理,收受共逾一百二十万元贿款,向多间分判商发出服务订单,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两年。
陈国镔,三十五岁,鹰达科技有限公司(「鹰达」)前高级营业经理,较早时承认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被告余下四项相类罪名则纪录在案。
另外两名人士因与上述案件有关而被廉署另案起诉,被告为陆国明,四十一岁,及萧善,四十二岁,同为卓智环宇工程有限公司(「卓智」)董事兼股东。陆及萧今日分别被判入狱十四个月及五个月。
法庭亦下令陆及萧须向「鹰达」分别归还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及六万七千六百一十八元。
两人较早时承认五项罪名,即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四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暂委法官沈小民宣判时称,贪污是社会毒瘤,不能让它扩散,必须将之剷除以保障公众利益。
法官续称,过往法庭的判刑案例所见,法庭处理贪污犯罪者绝不手软。法官引述上诉法庭案例,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否则贪污份子必须判处即时监禁以收阻吓作用。
案情透露,「鹰达」为一间提供资讯科技服务的公司,其客户包括学校、医院、公共机构及私人公司。
陈于案发时获「鹰达」受聘为高级营业经理。职责包括负责挑选及将服务订单授予分判商。
二OO二年,「鹰达」开始将服务合约判予其分判商「卓智」。
陈向陆及萧索取利益,作为「鹰达」向「卓智」发放付款的报酬。陈于二OO三年至二OO五年期间,向陆及萧收受合共十万元贿款。
案情又指,陆于二OO四年中离开「卓智」,成立和升国际有限公司(「和升」)经营自己的生意。「和升」亦成为「鹰达」的分判商。
二OO四年十二月至二OO八年十月期间,陈向陆收受贿款合共九十四万元。
案情亦指,「鹰达」另一名分判商 Jordan (I.T.) Services Limited(「Jordan」)于二OO六年一月至二OO八年十月期间,获「鹰达」分判医院管理局电脑网络线路铺设工程。
萧当时为「Jordan」的董事兼股东。陈向萧收受贿款合共约十四万九千七百元。
上述两宗案件由高级检控官陈文慧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业雄协助。
陈国镔,三十五岁,鹰达科技有限公司(「鹰达」)前高级营业经理,较早时承认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被告余下四项相类罪名则纪录在案。
另外两名人士因与上述案件有关而被廉署另案起诉,被告为陆国明,四十一岁,及萧善,四十二岁,同为卓智环宇工程有限公司(「卓智」)董事兼股东。陆及萧今日分别被判入狱十四个月及五个月。
法庭亦下令陆及萧须向「鹰达」分别归还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及六万七千六百一十八元。
两人较早时承认五项罪名,即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四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暂委法官沈小民宣判时称,贪污是社会毒瘤,不能让它扩散,必须将之剷除以保障公众利益。
法官续称,过往法庭的判刑案例所见,法庭处理贪污犯罪者绝不手软。法官引述上诉法庭案例,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否则贪污份子必须判处即时监禁以收阻吓作用。
案情透露,「鹰达」为一间提供资讯科技服务的公司,其客户包括学校、医院、公共机构及私人公司。
陈于案发时获「鹰达」受聘为高级营业经理。职责包括负责挑选及将服务订单授予分判商。
二OO二年,「鹰达」开始将服务合约判予其分判商「卓智」。
陈向陆及萧索取利益,作为「鹰达」向「卓智」发放付款的报酬。陈于二OO三年至二OO五年期间,向陆及萧收受合共十万元贿款。
案情又指,陆于二OO四年中离开「卓智」,成立和升国际有限公司(「和升」)经营自己的生意。「和升」亦成为「鹰达」的分判商。
二OO四年十二月至二OO八年十月期间,陈向陆收受贿款合共九十四万元。
案情亦指,「鹰达」另一名分判商 Jordan (I.T.) Services Limited(「Jordan」)于二OO六年一月至二OO八年十月期间,获「鹰达」分判医院管理局电脑网络线路铺设工程。
萧当时为「Jordan」的董事兼股东。陈向萧收受贿款合共约十四万九千七百元。
上述两宗案件由高级检控官陈文慧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业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