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董事行贿以取得订单判囚十八个月

2010年3月17日

一名运输公司董事,提供高达二百万元贿款予邮轮公司职员,以取得多份运输订单,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吴立中,四十八岁,宏胜投资有限公司(「宏胜」)董事兼股东,较早时被暂委法官陈锦昌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向丽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丽星邮轮」)港务及登船部总监邓广全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

案情透露,「丽星邮轮」须安排运输服务,以接载船员、入境处职员及货物往其邮轮。

在邓的推荐下,「宏胜」获聘为有关邮轮提供运输服务。

案情指,被告自二OO四年四月向「丽星邮轮」作出多次投诉,指控邓向他索取利益,作为批出运输订单予「宏胜」的报酬。

被告于二OO七年二月某日告诉「丽星邮轮」一名职员,指他本人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向邓提供合共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贿款。邓收取贿款后,向「宏胜」批出多份运输订单。

邓广全,四十七岁,较早时亦被廉署起诉,指他向三间运输公司包括「宏胜」的负责人收受贿款共约一百万元,以批出订单予有关公司。他其后被裁定四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四十五个月。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周天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曾润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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