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署前督导员未经许可索取及收受贷款被判囚

2010年3月22日

一名 卫 生署前健康监察督导员,未经许可向多名下属索取及收受贷款合共逾十八万元,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早前承认控罪,今日(星期一)被判入狱三个月。

李荣伟,四十二岁,承认共三十一项罪名,即身为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索取及接受金钱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

粉岭裁判法官黄汝荣按《防止贿赂条例》第12条,下令被告向政府分期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共十三万六千零二十元,由今年六月一日开始每月支付三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八年八月加入 卫 生署为健康监察督导员,至二○○九年九月合约期满为止。

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间驻守文锦渡港口 卫 生口岸办事处,为八名健康监察助理的其中一位直属上司。

在上述期间,被告以不同的藉口分别二十九次向上述人士借贷,金额由四百七十元至二万元不等。

被告的藉口包括因其内地生意而导致现金周转不灵、他需要借贷以支付电话费或租金,为儿子购买食物及偿还自已的债务。

被告在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接受上述健康监察助理的贷款,合共十四万八千七百七十元。

他又向上述其中两名健康监察助理索取合共四万元的贷款。

卫 生署于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政公署人员吕珮珊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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