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人疑涉运输生意贪污案今提堂
2010年3月24日
一名经营两间物流公司的东主及一名空运公司前助理总经理,涉嫌就运输生意分别受贿行贿,被廉政公署分案起诉。两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在首宗案件,胡志文,四十四岁,立荣货运有限公司(「立荣」)及福荣物流有限公司(「福荣」)董事兼股东,被控共七项罪名,即四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及三项公司高级人员向核数师作出明知虚假的陈述,涉嫌违反《公司条例》第 134 条。
胡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郭启安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一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其中两项贪污控罪指胡涉嫌于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间,向东方空运有限公司(「东方」)助理总经理姜成志提供合共二十万零四千元,作为姜就「东方」的事务或业务对「立荣」及「福荣」曾经予以优待的报酬。
胡亦被指涉嫌于二OO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间,向安时企业有限公司(「安时」)营运经理陈德臻提供合共九千五百元,作为建议「安时」经营的雅得美航运向「福荣」租用仓库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务的报酬。
余下三项控罪指胡涉嫌于二OO六年四月至二OO八年五月期间,分别向三名核数师作出明知虚假的陈述,即由多间公司发出共一百二十九张虚假收据。
胡获准以现金十万元保释外出。他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陈德臻,三十八岁,亦因涉嫌与案件有关而被廉署起诉。他较早时承认一项罪名,指他向胡接受合共三万零五百元贿款,并将于明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刑。
在另一宗案件,「东方」前助理总经理姜成志,五十八岁,被控从胡志文接受贿款。
姜否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裁判官郭启安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一日进行预审。
控罪指姜涉嫌于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间,从胡接受合共二十万零四千元,作为姜就「东方」的事务或业务对「立荣」及「福荣」曾经予以优待的报酬。
姜获准以现金四万元保释外出,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上述两宗案件的控方由廉署人员蔡志敏代表出庭。
在首宗案件,胡志文,四十四岁,立荣货运有限公司(「立荣」)及福荣物流有限公司(「福荣」)董事兼股东,被控共七项罪名,即四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及三项公司高级人员向核数师作出明知虚假的陈述,涉嫌违反《公司条例》第 134 条。
胡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郭启安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一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其中两项贪污控罪指胡涉嫌于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间,向东方空运有限公司(「东方」)助理总经理姜成志提供合共二十万零四千元,作为姜就「东方」的事务或业务对「立荣」及「福荣」曾经予以优待的报酬。
胡亦被指涉嫌于二OO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间,向安时企业有限公司(「安时」)营运经理陈德臻提供合共九千五百元,作为建议「安时」经营的雅得美航运向「福荣」租用仓库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务的报酬。
余下三项控罪指胡涉嫌于二OO六年四月至二OO八年五月期间,分别向三名核数师作出明知虚假的陈述,即由多间公司发出共一百二十九张虚假收据。
胡获准以现金十万元保释外出。他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陈德臻,三十八岁,亦因涉嫌与案件有关而被廉署起诉。他较早时承认一项罪名,指他向胡接受合共三万零五百元贿款,并将于明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刑。
在另一宗案件,「东方」前助理总经理姜成志,五十八岁,被控从胡志文接受贿款。
姜否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裁判官郭启安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一日进行预审。
控罪指姜涉嫌于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间,从胡接受合共二十万零四千元,作为姜就「东方」的事务或业务对「立荣」及「福荣」曾经予以优待的报酬。
姜获准以现金四万元保释外出,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上述两宗案件的控方由廉署人员蔡志敏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