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行贿房屋署职员期获较佳公屋单位被判囚

2010年4月12日

一名女子以一百元行贿一位房屋署文员,期望可以获分配较佳的公屋单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

雷秀金,五十一岁,护理员,早前承认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c) 条。

裁判官张威达在宣判时指出,量刑起点为监禁五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扣减刑期至三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年自内地来港定居,并于二○○三年向房屋署申请公屋单位。

自此,被告收到多封由房屋署登记及公务员配额小组发出的信件,大部分的信件是由一名助理文书主任签署的。而该名助理文书主任于二○○三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间隶属于有关小组。

被告于去年四月廿八日获分配彩虹 邨 一个单位。

案情指,被告其后写信予上述助理文书主任向她道谢,并表示希望可以获分配一个较高层或较新的单位。被告随信夹附一张港币一百元的钞票,以供有关主任「买生果」。

案情又指,有关的助理文书主任并没有收受贿款。

被告在警诫下承认曾在信中夹附款项,期望有关的助理文书主任能进一步协助她获分配较佳的公屋单位。

房屋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坚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王晓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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