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诈骗法团款项被判囚
2010年4月23日
一名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利用虚假文件诈骗法团款项共一万二千元,被廉政公署起诉,今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陈晓裕,四十六岁,早前承认一顶欺诈罪名。
裁判官练锦鸿并令被告向法团归还一万二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间为荃湾一幢住宅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并负责处理大厦外墙的广告位租赁事宜。租金须存入法团的银行户口。
在二○○八年七月七日,被告代表法团与奥华美容有限公司(奥华)签订一份合约,即奥华以月租三千五百元租赁一个广告位,租期为二○○八年八月至今年二月。
被告于签约时向奥华讹称,由于法团当时正涉及一宗诉讼,所以租金须交予他本人。
奥华遂向被告发出四张支票,以支付二○○八年八月至十一月份的租金,有关支票其后存入被告的私人银行户口。
被告于二○○八年十月被法团辞退。在法团现任主席的不断要求下,被告于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交出三份文件,虚假地显示上述广告位以每月二千元租予Beauty Cosmetic Company (BCC),一年租期自二○○八年十月开始。
被告亦交出一张法团收取BCC二千元租金的收据副本,及一张银行收据显示一张二千元支票已存入法团的银行户口。
案情指BCC并不存在,而上述支票亦是被告购买的银行本票。
被告诈骗法团共一万二千元。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谭嘉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国良协助。
陈晓裕,四十六岁,早前承认一顶欺诈罪名。
裁判官练锦鸿并令被告向法团归还一万二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间为荃湾一幢住宅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并负责处理大厦外墙的广告位租赁事宜。租金须存入法团的银行户口。
在二○○八年七月七日,被告代表法团与奥华美容有限公司(奥华)签订一份合约,即奥华以月租三千五百元租赁一个广告位,租期为二○○八年八月至今年二月。
被告于签约时向奥华讹称,由于法团当时正涉及一宗诉讼,所以租金须交予他本人。
奥华遂向被告发出四张支票,以支付二○○八年八月至十一月份的租金,有关支票其后存入被告的私人银行户口。
被告于二○○八年十月被法团辞退。在法团现任主席的不断要求下,被告于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交出三份文件,虚假地显示上述广告位以每月二千元租予Beauty Cosmetic Company (BCC),一年租期自二○○八年十月开始。
被告亦交出一张法团收取BCC二千元租金的收据副本,及一张银行收据显示一张二千元支票已存入法团的银行户口。
案情指BCC并不存在,而上述支票亦是被告购买的银行本票。
被告诈骗法团共一万二千元。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谭嘉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国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