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督察承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候判
2010年6月4日
一名警务处高级督察因滥用其公职人员身份以取得与两宗由警方调查的怀疑诈骗案有关的保密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予一名人士,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
林冠桦,四十岁,承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
暂委法官严舜仪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一 ( 六月七日 ) 判刑,被告准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案情透露,有关罪行于二○○五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间发生,当时被告为长沙湾一支分区调查队的主管。
在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一名商人向警方举报,怀疑其生意夥伴涉及诈骗,被告被委派调查有关案件。
被告向该名商人录取口供后,多次向他表示警方未必有足够资源调查有关案件。被告建议商人聘用私家侦探社调查有关案件,并着其将调查结果交予廉署。
案情又指,被告在二○○六年九月再向商人建议聘用私家侦探社继续调查,费用大约为七十万至八十万元。
被告于两个月后在深水埗一间快餐店与商人会面时,将一个文件夹交给他,内有怀疑涉案人士的公司及其公司所持物业的资料。有关资料是经由警方调查而得的。
另外,上述商人亦向被告表示自己曾向警务处投诉一对夫妇涉嫌诈骗。
被告向商人取得有关案件编号,其后指示一名下属申请五张搜查令,虚假地表示正调查一宗案件,向银行索取有关夫妇的资料。
被告并承认曾经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先后向原讼庭申请两份提交物料令后,向税务局取得税务资料。
被告随后向商人提供有关的公司及土地查册文件、报税文件、银行资料、及相关案件的警方报告和证人口供。
警方确认有关资料为机密文件,被告并无权提供予有关商人。
案件又透露,被告曾分别多次向商人表示曾就上述两宗调查支付大额费用。在被告的要求下,商人曾在一次会面时给予他二万元。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刘理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许翔宇协助。
林冠桦,四十岁,承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
暂委法官严舜仪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一 ( 六月七日 ) 判刑,被告准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案情透露,有关罪行于二○○五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间发生,当时被告为长沙湾一支分区调查队的主管。
在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一名商人向警方举报,怀疑其生意夥伴涉及诈骗,被告被委派调查有关案件。
被告向该名商人录取口供后,多次向他表示警方未必有足够资源调查有关案件。被告建议商人聘用私家侦探社调查有关案件,并着其将调查结果交予廉署。
案情又指,被告在二○○六年九月再向商人建议聘用私家侦探社继续调查,费用大约为七十万至八十万元。
被告于两个月后在深水埗一间快餐店与商人会面时,将一个文件夹交给他,内有怀疑涉案人士的公司及其公司所持物业的资料。有关资料是经由警方调查而得的。
另外,上述商人亦向被告表示自己曾向警务处投诉一对夫妇涉嫌诈骗。
被告向商人取得有关案件编号,其后指示一名下属申请五张搜查令,虚假地表示正调查一宗案件,向银行索取有关夫妇的资料。
被告并承认曾经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先后向原讼庭申请两份提交物料令后,向税务局取得税务资料。
被告随后向商人提供有关的公司及土地查册文件、报税文件、银行资料、及相关案件的警方报告和证人口供。
警方确认有关资料为机密文件,被告并无权提供予有关商人。
案件又透露,被告曾分别多次向商人表示曾就上述两宗调查支付大额费用。在被告的要求下,商人曾在一次会面时给予他二万元。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刘理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许翔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