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督察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判监十一个月
2010年6月7日
一名警务处高级督察因滥用其公职人员身份,以取得与两宗由警方调查的怀疑诈骗案有关的保密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予一名人士,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一个月。
林冠桦,四十岁,早前承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
暂委法官严舜仪在判刑时表示,被告利用现存申请搜查令程序的漏洞,取得与警方调查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文件,其行为超乎他声称帮助朋友的范畴。
法官认为量刑起点应为三十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理由,故判处入狱十一个月。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案情透露,有关罪行于二○○五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间发生,当时被告为长沙湾一支分区调查队的主管。
在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一名商人向警方举报,怀疑其生意夥伴涉及诈骗,被告被委派调查有关案件。
被告向该名商人录取口供后,多次向他表示警方未必有足够资源调查有关案件。被告建议商人聘用私家侦探社调查有关案件,并着其将调查结果交予廉署。
案情又指,被告在二○○六年九月再向商人建议聘用私家侦探社继续调查,费用大约为七十万至八十万元。
被告于两个月后在深水埗一间快餐店与商人会面时,将一个文件夹交给他,内有怀疑涉案人士的公司及其公司所持物业的资料。有关资料是经由警方调查而得。
另外,上述商人亦向被告表示自己曾向警务处投诉一对夫妇涉嫌诈骗。
被告向商人取得有关案件编号,其后指示一名下属申请五张搜查令,虚假地表示正调查一宗案件,向银行索取有关夫妇的资料。
被告并承认曾经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先后向原讼庭申请两份提交物料令后,向税务局取得税务资料。
被告随后向商人提供有关的公司及土地查册文件、报税文件、银行资料、及相关案件的警方报告和证人口供。
警方确认有关资料为机密文件,被告并无权提供予有关商人。
案件又透露,被告曾分别多次向商人表示曾就上述两宗调查支付大额费用。在被告的要求下,商人曾在一次会面时给予他二万元。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刘理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韬强协助。
林冠桦,四十岁,早前承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
暂委法官严舜仪在判刑时表示,被告利用现存申请搜查令程序的漏洞,取得与警方调查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文件,其行为超乎他声称帮助朋友的范畴。
法官认为量刑起点应为三十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理由,故判处入狱十一个月。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案情透露,有关罪行于二○○五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间发生,当时被告为长沙湾一支分区调查队的主管。
在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一名商人向警方举报,怀疑其生意夥伴涉及诈骗,被告被委派调查有关案件。
被告向该名商人录取口供后,多次向他表示警方未必有足够资源调查有关案件。被告建议商人聘用私家侦探社调查有关案件,并着其将调查结果交予廉署。
案情又指,被告在二○○六年九月再向商人建议聘用私家侦探社继续调查,费用大约为七十万至八十万元。
被告于两个月后在深水埗一间快餐店与商人会面时,将一个文件夹交给他,内有怀疑涉案人士的公司及其公司所持物业的资料。有关资料是经由警方调查而得。
另外,上述商人亦向被告表示自己曾向警务处投诉一对夫妇涉嫌诈骗。
被告向商人取得有关案件编号,其后指示一名下属申请五张搜查令,虚假地表示正调查一宗案件,向银行索取有关夫妇的资料。
被告并承认曾经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先后向原讼庭申请两份提交物料令后,向税务局取得税务资料。
被告随后向商人提供有关的公司及土地查册文件、报税文件、银行资料、及相关案件的警方报告和证人口供。
警方确认有关资料为机密文件,被告并无权提供予有关商人。
案件又透露,被告曾分别多次向商人表示曾就上述两宗调查支付大额费用。在被告的要求下,商人曾在一次会面时给予他二万元。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刘理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韬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