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承认向廉署「报假案」候判

2010年9月1日

一名无业女子向廉政公署作出虚假举报,虚构有一名廉署人员从她取去现金二十三万九千元,误导廉署人员,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麦帼仪,二十七岁,承认一项向廉署作出虚假报告及两项明知而误导廉署人员罪名,分别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a) 条及第 13B(b) 条。

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将案件押后至九月十五日判刑,以待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十月十六日深夜致电廉署报案中心,向一名廉署人员指称,她在当晚较早时在上环一条街道被三名男子截停,其中一名自称为廉署人员的陈姓男子取去她的一个公文袋,内有现金二十三万九千元。

案情又指,被告于翌日接受两名廉署人员会面时,就上述的遭遇提供了一份口供。

去年十月二十日,被告再向两名廉署人员提供另一份口供,描述了她于十月十六日所行经的路线,及她如何被陈截停。

被告于今年四月二十九日在警诫下接受问话时,承认于去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举报是虚假的,而于十月十七日及二十日所提供的口供,亦载有虚假资料。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谢金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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