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建筑公司前副总经理涉嫌处理犯罪收益

2010年9月6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一)落案起诉一名建筑工程公司前副总经理,控告他涉嫌处理二千零三十万元的犯罪收益。被告其后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杨华钢,四十三岁,曾受雇于新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控一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梁荣宗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九月二十四日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总值二千零三十万元的银行存款,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但他仍在香港处理该等存款。

被告涉嫌将有关存款转账往一间公司在香港的银行户口,而该公司由当时澳门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控制。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 Prakash Daryanani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丽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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