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名电视台高层及一名公司董事涉嫌贪污及诈骗

2010年9月16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四)落案起诉三名人士,包括一名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电视」)总经理,怀疑他们就有关电视台的业务涉嫌触犯贪污及串谋诈骗罪行。

三名被告为陈志云,五十一岁,「无线电视」总经理;丛培昆,二十八岁,思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思潮广告」)及思潮出版社有限公司(「思潮出版社」)董事;及陈永孙,六十三岁,「无线电视」市场及营业部业务拓展主管。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陈志云及丛培昆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陈志云及丛培昆另各被控两项交替罪名,分别是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第 9(2)(a) 条。

两项贪污控罪指,陈志云及丛培昆于去年七月至今年一月期间,一同串谋致使陈志云收受由「思潮广告」提供共约十二万七千元,作为陈志云在两项与「无线电视」业务有关的活动及表演中参与或表演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陈志云及丛培昆于今年一月至二月期间,一同串谋诈骗「无线电视」及其艺员。他们涉嫌讹称有关艺员出席一项活动,是向陈志云出版的一本书表示支持。但两人涉嫌隐瞒或不透露上述活动是由「思潮出版社」在一间商业机构赞助下安排,「思潮出版社」承诺邀请上述其中的一些艺员出席。

余下一项控罪指丛培昆及陈永孙涉嫌于去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串谋诈骗「无线电视」。控罪指一间商业机构根据一项商业合约须向「无线电视」支付五百二十万元,而两人涉嫌不诚实地挪用其中五十五万元,手法是涉嫌虚假制造「无线电视」与「思潮广告」之间有一项服务合约,而根据有关合约,「无线电视」须向「思潮广告」支付五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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