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骗九万元非法接受贷款及妨碍司法公正判囚三年两个月

2010年9月24日

一名警员诈骗一名被捕人士的妻子及另一名警方疑犯共逾九万元,未经许可下接受三千元贷款,以及游说该名疑犯在廉政公署调查相关贪污案件时不要提供协助,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零两个月。

刘振伟,三十三岁,较早时承认共十八项罪名,即十六项欺诈;一项身为订明人员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及一项意图及企图妨碍司法公正。

暂委法官林嘉欣判刑时称,被告的行为可耻,令警队蒙羞。

法官亦斥责被告作为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知法犯法。法官续称,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入狱,以反映其罪行的严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加入香港警务处为警员。自二OO八年一月,被告驻守湾仔警署的刑事调查队。

被告于二OO八年四月一日被委派负责调查一宗怀疑勒索案。被告拘捕一名与该案有关的疑犯后,告知该疑犯的妻子其丈夫将被通宵扣留,并要求她须给予他五千元作为疑犯的保释金。

该疑犯的妻子其后给予被告所需的五千元现金,但其丈夫继续拘留至四月三日,当日疑犯被押送往东区裁判法院就一项勒索罪答辩。疑犯其后获准保释,而保释金则由其妻支付。自此,被告从未向她交还该笔款项。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OO八年六月六日至八月一日期间,先后七次向一名非礼案的疑犯讹称其涉嫌触犯的罪行严重,并声称疑犯须支付保释金共三万五千元。

被告亦于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四日期间,先后四次向上述疑犯诈骗共四万三千元,声称非礼案的受害人索取有关款项以撒销其投诉。

事实上,受害人被揭发向警方提供虚假资料。她其后被起诉相关罪名,并承认控罪。但受害人从未有向疑犯索取金钱,而且亦从未有收取上述部份款项。

被告又于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至十二月十七日期间,先后四次诱使上述疑犯向他借出款项共七千四百元。被告声称他本人正受到廉署调查,并需该等款项以支付其保释金。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OO八年十月九日未经许可下,向上述疑犯借了三千元款项,讹称其本人曾借钱予朋友,并需要金钱筹备婚礼。

此外,被告于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知悉廉署人员曾要求上述疑犯在一宗贪污案件中协助调查,遂教导疑犯不要向廉署提供任何供词,以及不要向廉署人员提及他们两人之间的金钱瓜葛。

香港警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曾蔼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谭厚德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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