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就水务工程行贿受贿被判囚
2010年9月27日
四名人士,就供应水管材料予多项政府工程时,行贿受贿共逾十五万元,而其中两人讹称其中一笔贿款为贷款,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四人被廉政公署拘控,并于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不同刑期。
邓明华,四十七岁,其士基建香港有限公司(「其士基建」)前业务经理;及罗显荣,四十岁,「其士基建」前项目经理,分别被判入狱十六个月及四个月。
柯宗杰,三十四岁,其士管道复修香港有限公司(「其士管道」)(前称其士普鲁斯香港有限公司)前策划工程师,被判囚七个月。
张观池,六十一岁,宝荣华威喉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荣」)董事,则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法官叶佐文判刑时称,他参照以往案例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被告早前被判共八项罪名成立,即三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
案情透露,「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同为其士集团的附属公司。
二OO四年一月至二OO七年五月期间,水务署判授多项水务工程予「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而「宝荣」则获委任为水管材料的认可供应商。
邓、柯及罗三人串谋从张收受三万元及定期付款,作为继续就水管材料的购买和供应优待「宝荣」的报酬。有关付款是以按「宝荣」获批购货订单的总款额约百分之一点五比率计算。
邓及柯又以相同理由串谋收受由张提供的三万二千元。
案情又指,柯从张收受三万元或四万元,作为继续就水管材料的供应批出购货订单时优待「宝荣」的报酬。
另外,张及邓分别以相同理由提供及收受六万元。邓另以相同理由收受由张提供一万元。
为了掩饰该笔六万元的贿款,邓及张向廉署人员讹称上述六万元是借给邓的一笔贷款,以及该笔贷款将于三个月内全数偿还。
「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德添协助。
邓明华,四十七岁,其士基建香港有限公司(「其士基建」)前业务经理;及罗显荣,四十岁,「其士基建」前项目经理,分别被判入狱十六个月及四个月。
柯宗杰,三十四岁,其士管道复修香港有限公司(「其士管道」)(前称其士普鲁斯香港有限公司)前策划工程师,被判囚七个月。
张观池,六十一岁,宝荣华威喉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荣」)董事,则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法官叶佐文判刑时称,他参照以往案例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被告早前被判共八项罪名成立,即三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
案情透露,「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同为其士集团的附属公司。
二OO四年一月至二OO七年五月期间,水务署判授多项水务工程予「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而「宝荣」则获委任为水管材料的认可供应商。
邓、柯及罗三人串谋从张收受三万元及定期付款,作为继续就水管材料的购买和供应优待「宝荣」的报酬。有关付款是以按「宝荣」获批购货订单的总款额约百分之一点五比率计算。
邓及柯又以相同理由串谋收受由张提供的三万二千元。
案情又指,柯从张收受三万元或四万元,作为继续就水管材料的供应批出购货订单时优待「宝荣」的报酬。
另外,张及邓分别以相同理由提供及收受六万元。邓另以相同理由收受由张提供一万元。
为了掩饰该笔六万元的贿款,邓及张向廉署人员讹称上述六万元是借给邓的一笔贷款,以及该笔贷款将于三个月内全数偿还。
「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德添协助。